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
20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n
2011-07
[案情]:丁某与高某合伙出资开办了一药店,由高某负责药店的经营。后高某在未经丁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章为他人贷款进行担保,为此丁某与高某发生纠纷,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散合伙。在诉讼中,丁某提出申请,要求对药店的公章进行保全,理由是该公章由高某掌握,恐高某在诉讼中会利用公章作出对其不利的举动。 [争议]: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丁某的保全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理由是,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保全制度仅规定了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两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性保全措施。而证据保全则是指为防止证据将来会出现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向人民法院对有关证据采取的强制性保全措施。现丁某认为公章由高某掌握,对其不利,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这既不是财产保全,亦非证据保全,
2011-07
原告:甲,男,系丙之前夫。 被告:乙,未成年人,系丙之子。 乙之法定代理人(乙母):丙 甲与丙原系夫妻,双方于1990年5月登记结婚,1992年8月丙生有一子乙,与甲丙共同生活。1995年10月甲与丙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乙由丙抚养,甲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50元。至1997年11月乙起诉要求甲增加抚养费人民币200元。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自1997年10月开始甲每月给付乙抚养费加200元。98年12月甲以乙不是其亲子为由要求免除给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甲与乙是否具有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甲与乙无亲子关系。法院遂作出判决:甲停止支付乙的抚养费。后甲起诉至原审法院认为因乙不是其亲生儿子,不仅在经济上对自己造成损失而且给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痛苦,故要求乙返还离婚后所支付的抚养费及乙出生后与其共同生活期间所支付的生活费用,并
2011-07
案情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2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分歧 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
2011-07
2002年9月30日,被告单位某农场在没有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时任被告单位场长的被告人程某主持召开场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决定砍伐单位的树木。2002年10月9日,被告单位组织人员砍伐了单位路边上的树木160棵,折合材积82.1845立方米。砍伐树木卖后得款15833元。 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被告单位某农场应以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认定其犯罪数额,判处罚金。对被告人程某应以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本案中滥伐林木折合材积82.1845立方米,对单位来说,该数量在上述《解释
2011-07
2002年7月31日晚,某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侦查人员到被告人龚某家中,调查涉嫌一特大走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龚某建、龚某康(两人系被告人龚某之子)。当侦查人员发现和控制犯罪嫌疑人龚某康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被告人龚某伙同多人对侦查人员进行抓扯,并将屋里电灯关掉,致使犯罪嫌疑人龚某康趁机逃脱,侦查人员多人受轻微伤。同年8月7日,被告人龚某带龚某康向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龚某还动员其亲属带龚某建到海关投案。该走私案件现正在继续侦查中,龚某康、龚某建已被取保候审。 本案在审判时,对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自首,应依法进行惩处并无异议。但在对被告人龚某动员其两个儿子投案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立功表现却出现分歧。 一种意见
2011-07
案情:2001年2月,周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逮捕。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周某亲属找承办该案的检察员黄某说情,黄某便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发现周某出逃,法院将该案退回了检察院。黄某将该案卷宗压在自己手中直到2002年初被发现,检察院遂责成黄某尽快将周某缉拿归案。2002年4月,黄某组织力量抓捕周某未果,为尽快了结此案,黄某便和保证人一起找到无业人员卢某,让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并许诺给一定报酬,卢某答应。同时,黄某请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某吃饭,并告诉李某周某无法抓到,找一个人代替开庭算了,李某同意。同年4月13日,李某审理了周某盗窃一案,卢某冒充周某出庭受审。4月18日,法院判处“周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 分歧:在侦查此案过程中,黄某和李某定徇
2011-07
案情:唐某在市场卖水果时与桑某发生争执,桑随即纠集多人到现场,持木棍对唐实施殴打,为了不让唐逃跑,桑将唐紧紧抱住,其他人仍在殴打唐,唐为了逃脱,持水果刀刺了桑左后背两刀,致其重伤。唐在逃跑过程中被桑叫来的其他人打倒在地,属轻微伤。公安机关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定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对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理由是虽然刑诉法第十五条以列举方式对法定不起诉的范围进行了框定,但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法定不起诉包括所有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程序回流,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理由是唐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属于“不负
2011-06
2008年4月,原告熊某向被告汪某赊购了某某牌复合肥44包、尿素20包,总计8580元。之后,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花肥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鄱阳县农业局投诉。经抽样检验,认定汪某出售的某某牌BB型配方肥料不合格。此后,双方因化肥质量问题产生了化肥款纠纷。 2009年6月,汪某向鄱阳县法院起诉要求熊某偿还化肥款,经法院调解,汪某因化肥质量问题同意扣除3500元,即要求被告偿还5080元。熊某当场偿还2540元,剩余2540元同意2009年7月之前结清。 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熊某认为,因施用被告处购买的不合格化肥,导致自己的35亩早稻造成减产21000斤,中稻12亩减产6000斤,共计减产27000斤,以每斤加个96元计算,共损失25920元。因此起诉至鄱阳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汪某出售不合格化肥是错误行为,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
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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