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了以收购“抗癌药-动物胆红素”为幌子,由三人设圈套、演双簧骗取钱财的诈骗案件。骗子们利用人们贪图利益的心理,屡屡得手。2010年10月10日早晨,家住安徽省凤阳县临淮镇南岗的鲁大爷准备去交电费,推着自行车在路上正走着。一个自称是山东制药厂的陌生男子向其询问何处有制药厂,称其是购买动物胆提炼的可以治疗癌症的新药-胆红素,并称愿以每粒200元价格收购。此时,路边又一名陌生男子走来搭讪,说自己曾经给一个张医生家做过装潢,知道张医生有这药。于是鲁大爷在“装潢工”的劝说下去找“张医生”,走了不远正巧遇见“张医生”并拿出一盒胆红素称可以150元每粒出售。此时,装潢工说一盒药500粒可以尽赚差价25000元,不如二人合伙买了再卖。鲁大爷一算有利可图,掏出身上的3000元现金又回家拿了存折到银行取了28000元用以买药;但一转眼,买药人、装潢工、张医生都不见了踪影。在此前后期间,家住
2011-07
一菜贩为争摊位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吃了亏,为泄私愤邀集亲朋前来为其出气,结果将他人打伤,不仅将亲朋送进了监狱,自己也身陷囹圄。近日,被告人徐小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年36岁的被告人徐小辉在宿州市南关菜市从事贩菜生意已有十余年。今年2月16日早晨5时许,徐小辉和往常一样带着贩来的青菜来到菜市其固定的摊点时,发现自己的摊位被李某占了近三分之一,徐十分生气,便呵斥李某把多占的地方让出来,见徐小辉语气生硬,话语难听,李某就与他顶了几句。两人由争吵到撕扯,后被他人拉开。在撕扯中,被告人徐小辉挨了一拳。感觉吃亏后,徐立即电话告知其小舅子王某(另处),王某又邀集马某(另处)等人赶到现场,被告人徐小辉一边下令对李某进行殴打,一边参与其中,在殴打中,被告人王某持秤砣将李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被
2011-07
7月1日,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县首例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被定罪判刑。2010年12月,被告人方军邀约被告人郑喜战到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思创公司)商谈印铁业务,并于12月下旬相继来到思创公司,被告人郑喜战被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应聘为焊机机长。俩被告人在明知没有“王老吉”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与主管被告单位广东裕华印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业务的被告人邓家润商谈委托制造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事宜,被告人邓家润明知在没有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但修炉印制了该商标标识的电脑版本(即“菲林”),安排广东裕华印铁霍山有限责任公司的“裕华印铁车间”制造了印有“王老吉”注册商标标识的印铁10828张,每张印有该注册商标标识35件,共计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378980件。在被告人方军安排下,被告人郑喜战在本县工行和农行办理银行卡两张,
2011-07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致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外逃跑三年有余,被法院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28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州汽车摩托车专修学校门前,其车与一名老妇李某所骑的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重度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硬膜下血肿;脑内血肿”,进行了两次开颅手术。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未各行其道,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7月10日,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属重伤。2007年7月1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的租房处,找到被告人王某,因被告人王某与他人打架被捅伤正在治疗,公安机关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告知公安机关的情况下,更换了联系方式,变更了租房地点。公安人员在多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未果的情况下
2011-07
今年53岁的杨某某因长期遭受丈夫毒打,想尽快了结这段婚姻,于是产生杀死丈夫的念头。这一天,在遭受丈夫四次打骂之后,趁其不备用斧头砍其头部数下,致她丈夫死亡。近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杨某某与其丈夫丁某某婚后感情很好,共生育了两子两女。后来,因杨某某忠厚老实人,不善言辞,丈夫越来越不喜欢她。多年来被告人杨某某经常遭丁某某打骂。2010年12月10日下午,丁某某因家庭琐事对被告人杨某某不满,先后三次用鞋子等工具殴打杨某某,晚上丁某某又用木棍殴打杨某某,不让杨某某吃晚饭,并将杨某某赶至屋外。当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想到自己长期受丁某某打骂,遂产生杀死丁某某的念头,后被告人杨某某进入屋内,从凳子旁拿起斧头,趁丁某某不备,用斧头砍在丁某某头部,接着又连砍数下,将丁某某砍倒在床上,致丁某某死亡。经涟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某
2011-07
案情
2011-07
案 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位于某大厦的写字间租赁给某商贸公司,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1年,每平方米日租金4元,每季度交纳一次。商贸公司先期支付10万元作为房租保证金,7.5万元作为电话保证金。如租期届满,商贸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付清房租、电话等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退还保证金;如商贸公司拖欠租金等费用累计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不退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租期届满时,商贸公司结清了各项费用,但没有按期搬离房屋,继续使用83天后才将房屋交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商贸公司强行滞留房屋,且没有交付相关费用,不应退还保证金。而商贸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曾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续约83天,现续期已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将83天的房租等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后,退还其余保证金。双
2011-07
案情:张某驾车与某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受伤,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2001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厂赔偿人身损害经济损失3万余元,后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6万余元,法庭对此变更予以认可。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诉讼赔偿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判决张某败诉。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6月,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重审时,一审法院以张某未在举证期限内增加诉讼请求为由,按原诉讼请求即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审理了此案。 分歧意见:发回重审时,审理的诉讼请求应为3万余元还是6万余元,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审判决已经被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重新审理时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
2011-07
明知自己只负责销售,却利用换货名义骗取“世博金条”后潜逃。近日,销售员潘某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法院责令潘某退赔江苏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5.8万元。 2009年6月,潘某在江苏某公司重庆办事处担任渠道专员,负责向各银行销售贵重金属。2010年3月1日,某某银行江津支行副行长蔡某某告诉潘某豪,某公司提供的黄金产品有瑕疵,要求更换。潘某明知自己不具有接触以及更换贵重金属产品的权限,却向蔡某某故意隐瞒,以换货的名义拿到了500克“和谐平安”世博金条。随后,潘某豪又编造“我公司黄金产品销售很好,江浙客户急需金条,如果暂时调用周转,可以对客户给予适当补偿”的谎言,分三次从蔡某莉处拿走500克、1000克、1000克的世博金条。上述金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05.8万元。 潘某豪得到上述金条后,先典当后变卖。所得现金7
2011-07
何某驾驶其购买的摩托车到某超市购买东西,到达超市门口后因接听一个电话而忘记拔下车钥匙即将摩托车停放于超市门口,等何某从超市出来后发现摩托车被人盗走。其后,盗车的人(后查明为卓某)驾驶该车将行人金某撞伤,金某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二万余元。 【分歧】 针对本案,肇事人卓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没有争议,而对于该肇事摩托车的所有者何某能否成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车辆所有人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是肇事摩托车的所有者,其对自己的车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被卓某盗走,后发生交通事故将金某撞伤。所以,不仅卓某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肇事车辆车主何某也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评析】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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