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2014-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为使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求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作法律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上述规定的含义,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
2014-11
参加姐姐婚礼路途受阻 同学租车接送车毁人亡 一名男子回县城参加姐姐的婚礼,时间已晚没有公交车,便让同学陈某租车去接他。哪知,陈某在接他的路上坠河,车毁人亡。近日,市二中院对这起颇受争议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帮工人担责30%。 死者家属称,2013年12月31日,家住云阳县城的程某,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佘某,佘某将车开到云阳县故陵镇去办事。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从主城赶回老家参加姐姐婚礼的吴某,到云阳县城后没有了班车,就让同学陈某租车去接他。 据悉,陈某借来佘某开的轿车,从故陵镇出发,驾车经过云阳县新津乡新津村6组路段时,坠于道路左侧的磨刀溪河中,陈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今年1月22日,警方认定陈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的父母找到程某、佘某、吴某,谁都认为自己无责。吴某称,当时
2014-10
法制网海口10月30日电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 海口一军迷周某某出于个人收藏兴趣,以网络购物的名义购买三支仿真枪。今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3年9月至11月,海口男子周某某以网络购买遥控玩具车、玉石等名义,以1400元、1250元、5000多元的价格分三次向卖家购买了CP99的仿真“夜鹰”手枪、AWP的仿真狙击枪、M4A1的仿真冲锋枪,并通过淘宝账户支付货款。经鉴定,周某某持有的三支仿真枪都具有致伤力。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4-10
2013年8月21日21时55分许,齐某光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处置不当,与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齐某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光与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齐某光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长女原告齐某婧,2006年11月11日出生,次女原告齐某婕,于2013年11月22日出生。肇事车辆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已赔付完毕。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完毕,余额应由被告唐某按50%的责任比列承担。被扶养人齐某婕2013年11月22日出生,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为18年,原告请求17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此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3 439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014-10
山西晚报0月30日讯(记者 郭卫艳) 为了让猪血块能保存得时间久一些,男子往生产的猪血块里添加甲醛。今天,记者从阳城县法院获悉,男子马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男子马某,是阳城县人。去年1月起,马某租用阳城县某公司院内一锅炉房,无证生产、销售猪血块。马某很快发现,生产的血块很容易腐烂。今年3月底,马某从阳城县凤城镇一胡同内的化工原料店内,购买甲醛溶液一瓶。之后至5月14日,马某在加工猪血块的过程中,先后三次在煮猪血块的水中添加了甲醛溶液。添加了甲醛的900余斤猪血块,被全部销售在县城天桥路上的几家蔬菜铺,销售金额1300余元。 5月14日,阳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县城某蔬菜鲜肉店销售的猪血块进行监督抽样检查。工作人员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甲醛含量进行检测。经检测,所抽样的猪血块中甲醛含量为381.8mg/kg
2014-10
[案情介绍] 孩子在家不慎摔伤,送至医院治疗,医生为其拍X-RAY影像后,却误写诊断单,本为诊断右小腿,却填写为左小腿诊断结果。孩子父母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该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齐齐支付赔偿款71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6日,齐齐在家玩耍,因地面水滑,不慎摔伤右脚。次日上午,齐齐到该医院门诊骨伤科进行检查治疗,医院为其拍了右小脚正侧位片检查,拍片医生在X-RAY影像诊断报告书的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请必要时复查。齐齐为此花费医疗费139.5元,同日,齐齐的父亲认为医院的诊断报告书有误,报告书写明检查部位是右踝关节正侧位片,诊断结果却是左踝关节未见骨折及脱位,遂找医院协商。医生经再次读片,诊断为右胫骨下段后缘青枝骨折,并对其进行了石膏固定术。齐齐花费治疗费62元。双方因报告书的错误产生争执,同年7月3日,
2014-10
法周刊长期关注司法机关打击惩处伪造证据等失信诉讼行为(今年9月22日刊发《无锡 失信行为的司法“围堵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该院核实,原审原告晋长霞二审中提供的《收入减少证明》、《工资月收入证明》上的印章是其私刻的,证据系其伪造。根据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北京一中院最终决定对晋长霞罚款人民币10万元。这是该院自2012年新民诉法实施以来,对个人开出的最高“罚单”。 2012年9月,晋长霞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晋长霞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周某、周某工作单位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交通费900元,医疗费1086元,误工费113173元。晋长霞是新华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代理制业务员。为证实其误工损失,一审审理中,晋长霞提交了工资收入证明,但未能提供受伤后收入减少的证据,故一审法院以未能证明受伤后减少的收入为由,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判决平安保
2014-10
2012年2月14日,一家小贷公司与珈蓝实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珈蓝公司提供为期一年的最高本金限额为1500万元的授信。奥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日后,珈蓝公司向小贷公司申请借款15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8%。小贷公司审查后当日即交付资金。借款发放后,珈蓝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 小贷公司遂将对方诉至法院。但此时,珈蓝公司、奥倍公司以及珈蓝公司的股东黄某、范某均已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珈蓝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其中股东黄某、范某各出资1000万元。两股东的出资款均于2011年9月23日缴纳至公司账户,又于4日后从该公司账户转出,转款用途均备注为借款。 同时,承办法官经实地查看发现,珈蓝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从未出现过该公司,该公司只是签订了
2014-10
2010年11月17日,一家小贷公司与顾某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向顾某提供为期一年的短期贷款授信,额度为30万元。后来,小贷公司向顾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年利率15.12%,并于同日将款项打入顾某的指定账户内。借款到期后,顾某因欠小贷公司本金10万元,利息及罚息4293.33元,被诉至法院。 同时被起诉的还有龚某和李某。诉讼中,小贷公司提供了其与两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用于证明龚某和李某为顾某的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约定由两人以其名下一套房屋为顾某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主合同作抵押担保。 庭审中,龚某、李某对此抵押办理过程予以否认,并申请对抵押合同进行笔迹鉴定。经依法委托,鉴定结论为:该《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龚某”、“李某”的签名与龚某、李某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据此认为,小贷公司与龚某、李某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自始无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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