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11-01 【生效日期】2014-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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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已经融入普通大众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之中。家住重庆荣昌的刘女士在享受电梯带来的方便的同时,也因电梯运行的噪声打了一场官司。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日前审结了原告刘女士诉请被告东邦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东邦公司消除原告刘女士购买的房屋邻电梯井卧室的环境噪音污染,确保该卧室内夜间噪声排放限值不超过30分贝。 2010年11月17日,刘女士夫妇在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29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2年6月,刘女士一家人搬进了新装修的房屋。 随后,刘女士发现与电梯井一墙之隔的卧室,到了晚上就能听见电梯运行的噪音,让人无法入睡。刘女士感觉该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巨大困扰。于是数次找到开发商协商此事,但均未得到解决。 2014年1月6日,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东邦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诉请被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 刘女士诉称,开发商应对电梯噪音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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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在商场试戴翡翠手镯滑落打碎的被告李某被判担责七成,赔偿原告赵某损失16800元。 2013年3月9日,在鹰城世贸广场赵某经营的珠宝专柜前,平顶山市民李某在试戴一标价为39960元的翡翠手镯过程中,不慎将翡翠手镯滑落打碎摔成4段。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分歧,李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在询问柜台营业员牛某时,牛某称其没有告知女顾客李某手镯的戴法和取法。经鉴定,被摔碎的翡翠手镯当时价值人民币30000元左右,其损坏后的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本案涉诉的翡翠手镯属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做到万分小心和细致的防护。被告李某在原告赵某经营的珠宝专柜试戴翡翠手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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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盐边县村民罗某某为了给牲口治病,种植了罂粟4368株,没想到犯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罗某某是攀枝花市盐边县人。2013年11月13日,盐边县公安局红格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罗某某在种植罂粟。民警当即赶到种植地,并铲除罂粟4368株。 随后,民警通过村干部电话联系了罗某某,罗某某即回到家中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其讲述,她于2013年10月初从云南带回罂粟种子,在自家的田地内种植罂粟。罗某某称,种罂粟的目的主要用来喂猪,因为这可以治疗猪拉稀的毛病。无知的她还说,不知道种植罂粟是违法犯罪行为。 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4年3月20日,罗某某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经盐边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盐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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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一男子为了赚钱竟动歪脑筋,出狱后不思悔改,伙同他人伪造房产证冒充房东借款诈骗,结果再次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2年9月,因缺钱用,被告人叶某与汪某(在逃)共谋用假房产证抵押向他人借钱。经杜某介绍,2012年9月14日,汪某与被害人童某商量借款事宜,汪某骗被害人称有房产做抵押,并由被告人叶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叶某的假房产证给被害人。双方商定以被告人叶某的名义向被害人借款15万元,汪某、杜某则作为担保人进行担保,被告人等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字。签订借据后,被害人童某与被告人叶某等人一起来到工商银行,被害人童某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将138000元(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转到汪某的账上,后由汪某将钱分给被告人叶某及杜某。借款到期后,被害人童某没有收到还款,且一直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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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自己只是好心做个“媒人”,帮别人“娶”了个老婆,不料却成了阶下囚,张某和甘某都为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拐卖妇女案进行了判决。 2013年3月,覃某以400元的价格收买了一名无名氏聋哑妇女回家做老婆。不久,覃某发现该妇女不讲卫生,又不会讲话,就想将该妇女卖掉。后来,通过张某、甘某的介绍和联系,覃某以人民币3000元将该妇女卖给庞某为妻。 庭审中,张某、甘某均称自己是好心做媒人,而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甘某二人明知覃某以出卖妇女为目的,仍然为覃某拐卖妇女介绍和联系买主,属于共同犯罪。 张某、甘某二人也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 法院依法对主犯覃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从犯张某、甘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来源:中国法院网岑溪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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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某事业单位在岗不在编的人员,通过考试竞聘上岗,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的工资按照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标准享受。2012年5月, 吴某经诊断患甲状腺癌, 之后吴某一直进行康复治疗,未至单位上班。单位也一直未发放吴某患病治疗期间的工资。2013年12月,吴某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38000元。 该事业单位辩称,吴某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其病假工资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支付,所以并没有吴某要求的那么多。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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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3年5月20日晚,被告人蔡某在江西省龙南县某建筑工地内盗窃他人价值760元的电动机一台。同年6月5日,蔡某经人介绍将电动机以每斤2.3元的价格卖给该县杨村镇赖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案发后,被盗电动机被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另查明,蔡某曾因犯盗窃罪(犯罪时已成年),于2006年9月5日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2014年3月27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且属累犯,构成盗窃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一审宣判后,蔡某以其盗窃数额760元未达到江西省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原判在以蔡某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这一前科作为认定其盗窃价值760元财物的行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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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某是国内知名影视剧演员。孙某起诉称某整形外科门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经营的整形医院网站上使用其肖像照片进行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孙某认为,涉案的两篇介绍整形类医疗项目的文章中,以自己的肖像照片作为配图,会导致网页浏览者误解自己曾做过整形手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整形外科门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整形外科门诊未经孙某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孙某的肖像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整形外科门诊在其网站上对孙某进行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关于精神损失,因涉案文章中并未出现孙某姓名,公众通过浏览文章及配图不会必然得出孙某接受过整形手术的结论,孙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故对于孙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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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毕业于食品学院酿造系,毕业后专门从事酒类酿造,2012年被某酒厂聘为技术开发部研究员。因为其掌握酒厂酿造的全部工艺,上岗前,酒厂与他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了经济补偿。1年后,何某感到酒厂裙带关系严重,自己受排挤,没有发展空间,于是提出辞职。因为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何某不能从事自己熟悉的工作,技能发挥受限制,一度就业难,生活陷入困境。可酒厂在何某离职后,一直没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苦熬4个多月,何某向法院提出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8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履行催告义务或采取仲裁、诉讼方式后,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恢复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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