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赵某利用老板对他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章,离职后据此索要加班费以及补偿金共计14万余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经法官多次调解,赵某承认了错误,而原单位也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付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违法在先拒付补偿金 赵某于2006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供职于一家港资企业,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老板的信任,私自制作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加盖公司公章,离职后据此向公司索要加班费12万元,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审理中,公司称赵某伪造考勤表和劳动合同书,并索要巨额费用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公司欲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司以赵某违法在先为由,拒绝支付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承认制度不健全 在法庭调解阶段,法官单独与赵某谈话,指出其提交的考勤表存在诸多不合逻辑之处,例如连续4个月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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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该职工的工资发放记录,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根据受伤职工年薪十万元的自述,裁定单位以此为基数计付工伤待遇,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南通建筑某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年薪十万元的标准支付被告崔某的工伤待遇160278.08元。 2013年1月,崔某在为南通某建筑公司一项目施工时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同年5月,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为工伤待遇,崔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崔某的工资收入清单,而崔某则称自己年收入为十万元,仲裁委遂依据崔某年薪十万元的自述,并以此为标准计算崔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为160278.08元。 建筑公司认为,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年薪十万元,其实际月工资仅为5000元,遂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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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施某向两个女儿讨要生活费,子女以老人有积蓄为由不支付赡养费,村委会调解两女仍是拒不支付。无奈之下,老人将两个女儿告上法院。记者昨天从太仓市法院了解到该案审判结果,法院最终确定老人每月的赡养费为700元,判决由两女各承担350元。 “我认为原告不需要向我要赡养费,因为原告有很多积蓄,完全有经济能力养活自己。”庭审中,大女儿情绪激动。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施某的生活状况,其两女儿经济条件较好,一个有一套房、一辆车,但称老人有积蓄,无需子女负担;一个有三套房子、两辆车子,并且开了个小店,但对老人的劳动、生活能力持异议,并且认为其生活水平已达到平均水平。 法院认为,我国自古便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而对于子女来说,赡养父母不仅仅是社会道德规范所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原告年岁已高,两被告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对于原告的诉请,结合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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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能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但在现实中,同工不同酬的现状却依然存在。 2012年年初,河南人王某在西安市开了家洗车行,他一直雇用两位老乡帮工。2014年2月底有一老乡回了老家,因洗车行生意繁忙,王某便从3月1日起雇用妇女李某为本车行员工。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每月支付李某与另一男员工相同的工资,均为2000元。6月1日发前3个月工资时,李某发现王某每月给自己发2000元工资,而给另一位男员工发2600元。于是李某要求王某给自己一个说法。但王某以李某是新来的,且是女性,在体力上不如男性,工作成果也会比男性低为由,解释了工作待遇不同的原因。 李某对王某的解释难以接受。她认为自己虽然是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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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10-14 【生效日期】2014-10-14 【失效日期】2014-11-15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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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4]72号 【发布日期】2014-10-09 【生效日期】2014-10-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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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2014〕43号 【发布日期】2014-09-21 【生效日期】2014-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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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发布日期】2014-10-08 【生效日期】201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22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2014年10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社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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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持借据向法院起诉姜某,要求其偿还借款,但无法证明该款项已实际支付。昨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周某持一张借据到法院起诉称:2012年3月5日,姜某因购买汽车资金困难向其借款10.7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姜某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某立即归还借款10.7万元。 法庭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日期为2012年3月5日的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借款人姜某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圆整。”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还陈述,原、被告原系多年的同事,当时姜某欲购买一辆天籁轿车,因资金不足遂向周某借款,周某在姜某出具借据后,当场交付给姜某10.7万元现金,并表明姜某出具借据和周某交付现金时,有证人于某在场。 后经法庭传唤,证人于某未到庭作证,而被告姜某下落不明,未能出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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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家中顶梁柱发生车祸,留下一笔死亡赔偿金,没想到一家人却犯了难,这钱到底该怎么分呢?昨天,奉化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通讯员 冯筏 记者 郑振国 爷孙打官司 2013年12月,徐师傅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方赔偿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60万元。 这60万元的赔偿款,让一家人犯难了。徐师傅有一个20岁的女儿,还在读书,上面还有60多岁的父母。 最近,徐师傅的父母,也就是徐大爷与蔡大娘将自己的孙女小徐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其中40万元归老两口所有。 对爷爷奶奶提出的这些主张,小徐说,父亲死亡赔偿金的大部分款项应归自己所有。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分配。父亲对自己的爷爷奶奶应尽的赡养义务,在赔偿款中明确为6万元,其余款项应归她所有。 “爷爷奶奶有养老保险,还有花木等收入,而且还有其他子女可以赡养。”小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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