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付丕军租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村三组李在华家地下室,从事豆芽生产、销售生意。为达到豆芽去根、粗壮、口感好、生产周期短等目的,付丕军以其胞兄付丕选的名义从贵州省一家植物生产调剂厂购买AB粉用于浸泡制发豆芽。然后将用AB粉浸泡生产的豆芽大量销往城区市场、餐馆。2013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及食品监管部门在其生产豆芽作坊现场,查获AB粉50包、豆芽1819.73斤,并当场扣押。经检测,所扣押豆芽含6-苄基腺嘌呤及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所扣押AB粉经鉴定,其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另查明,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明确禁止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豆芽的制发过程属于农产品的种植生产过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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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但对于正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亦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近日,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成年高中生状告生父索要高中阶段抚养费案件,判决由生父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913.36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 刘艳丽出生于1996年2月,一岁多时父母离婚,并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父则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她18周岁为止。刘艳丽于2014年6月被某高中录取。虽已成年,但她仍然需要继续在校接受高中教育。8月20日,刘艳丽便以没有经济来源,不能独立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刘振安从2014年9月1日至高中毕业止每月给付其抚养费1500元。刘振安则辩称,刘艳丽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有义务继续承担其抚养费用。经过审理,山阳法院一审判决刘振安自2014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女儿刘艳丽抚养费913.36元直至其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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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以价格促销方式进行的商业广告宣传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可按照广告内容要求商家进行兑付。遭到商家拒绝后,消费者可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案情 2011年12月23日,英伦汽车的厂家浙江吉利控股公司在《洛阳晚报》E07版投放了报纸广告,内容为“英伦超值购、劲享万元礼、英伦金鹰CROSS尊贵版原价65800元、现价55800元、英伦金刚尊贵版原价58800元、现价48800元 、金刚特价43800元起、百年英伦、一脉相承等文字内容及车型图片”的广告宣传。原告杨青超受广告诱惑,于2011年12月29日在宇豪公司花55500元购买英伦汽车一辆,当索要1万元礼品时,被宇豪公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杨青超于2012年7月3日以宇豪公司、久富公司和洛阳日报社三家单位涉嫌虚假广告销售汽车为由,向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洛阳工商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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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买来的鸭肉切片,装到牛羊肉包装袋里,就堂而皇之地成了“牛肉羊卷”。近日华商报记者获悉,造假的李某在一审获刑4年6个月后提出上诉,西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鸭肉切片成假牛羊肉卷 去年10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在团结村某小超市买的牛羊肉卷可能是假肉。警方赶到现场后,在该超市发现一些袋装的羊肉卷、牛肉卷的色泽一模一样。经过追查,这些假冒牛羊肉全部来自一个李姓男子。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他给市场送的假牛羊肉卷是和哥哥用鸭肉制作的,生产窝点就在灞桥十里铺街办高楼村幸福商城。他从市场以四五元一斤的价格买来鸭肉,直接切割成假牛羊肉卷,每个包装内仅装350克就能卖六七元。他们生产的假牛羊肉卷,主要销往城中村、批发市场、小火锅店等地,每天至少生产几十斤,多则一百余斤。随后,李某的哥哥落网。 获刑四年半 处罚金30万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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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 (记者张剑)海淀区看守所保安班长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出头露面,为在押人员家属和管教民警建立联系,并将在押人员家属赠送的钱物转交管教民警。昨天上午,记者从昌平法院获悉,刘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刘某今年38岁,是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派驻海淀区看守所的保安班长。负责看守所保安班的日常管理、保安人员分派。他负责看守所接待室外围安保工作,与在押人员家属有接触的机会。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间,刘某与在押人员吴明(化名)的家属李某取得联系,李某准备通过他,向管教民警赠送钱物,以求使吴明得到照顾。刘某明知此举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然积极出头露面,充当起李某与管教民警联系的桥梁,并将李某赠送的钱物转交给民警王某(另案处理)。 刘某供述称,2012年夏天,李某来看守所给吴明存衣服,向他询问能否帮忙给吴明“走走人脉、托托关系”,使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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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某市某区城管执法大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市容监督员。李某参加应聘并被录用,月工资1100元。城管执法大队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3月,李某因患肝病病休。李某病愈后,城管执法大队以没有岗位为由,没有给李某安排工作,并扣发了李某两个月的病假工资。2013年2月,城管执法大队将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人员辞退。李某不服辞退决定,向所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调整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李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管执法大队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以及工资等共计27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通过城管执法大队的招聘考试并到岗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于是判决城管执法大队赔偿李某双倍工资、失业保险金损失及工资共计2.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城管执法大队和李某均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中院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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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加班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所占比重很高,且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该怎样避免“被加班”?企业又该如何应对加班纠纷呢?下面的几起案例给出了提示。 ■职工生病拒绝加班 单位解除合同被判赔偿 王某于2012年进入邢台市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一职。2013年5月,由于工作销售任务繁重,王某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在连日加班的情况下,他由于感冒向公司申请不加班,却遭到公司拒绝。随后,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300元。 邢台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提醒:五种法定情形必须加班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劳动者拒绝加班能否归类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河北华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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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4日,程某与宋某签订房屋装修协议,由宋某包工包料装修房子,验收合格后,由程某按约定结算费用。与程某签订合同后,宋某便雇用姜某等人来做工。姜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姜某找到宋某索要赔偿,宋某以姜某是给程某装修房屋受的伤,应由程某承担赔偿责任推脱。姜某找到程某,程某称自己无理由赔偿。无奈,姜某将程某和宋某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某与宋某签订包工包料装修协议,该协议应属承揽合同,程某和宋某间存在承揽关系。宋某包工后雇用姜某等人前来做工,姜某等人按宋某的指示完成劳务活动,二者存在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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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北京市密云县的赵某与谢某原系夫妻关系,近日,已经离了婚的两个人再次坐到了法庭原被告席上,针对一张欠条展开了庭审辩论。 赵某诉称:自己与谢某曾经有一段婚姻,2013年3月4日,双方经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位于密云县某小区X号楼X单元601室房屋、吊车一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我财产折价款400 000元,限2013年6月1日前给付;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2014年2月24日,双方又约定被告补偿我卖房部分差价30 000元,并为我写下欠条一张;现被告已将房屋卖出,却未履行给付我30 000元房屋差价款的义务;遂诉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卖房款差价30 000元。 谢某辩称:由于自己经济困难,离婚约定归我所有的房屋没有及时卖出,导致未能及时给付原告400 000元折价款;2014年2月24日,给原告所打欠条是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日期给付原告折价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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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请人建房,承揽钉模板业务的黄某疏忽大意,导致房屋建歪了。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罗某房屋重建费、鉴定费等合计10.5万元。 2011年3月,罗某在连城县北团镇某村公路旁建造房屋,黄某承揽了钉模板的业务。由于黄某在钉模板过程中未能按规定施工,导致罗某房子的横梁发生变形、倾斜,无法继续往上建第二层。此后,罗某多次找黄某协商要求赔偿,但黄某只同意修补整改。今年7月,罗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将自建房工程的钉模板业务承揽给黄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黄某作为承揽人,本应按要求提交工作成果,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模板交付使用,但黄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致使房屋的梁发生变形,给罗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由于梁发生变形,如只对梁进行修复将影响到楼板和墙体连接,不能保证房屋的整体安全性及耐久性,且在拆除梁的过程中将不可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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