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参与公司的工作,双方也可形成劳动关系。 ■案件回放:股东退股,要求支付工资待遇 2011年9月,王女士参股唐山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并持有49%的公司股份。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王女士在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参与公司管理工作。工作期间,该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王女士工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口头承诺王女士每月工资3200元,年底一次性支付。2013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王女士签署了《退股协议书》,不再让王女士担任经理,王女士离岗。 王女士要求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8日的工资416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5200元,补缴2012年1月至 2013年3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仲裁庭上,王女士提出,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她在该劳务派遣公司工作期间, 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工资和缴
2015-08
飞行员是一个令人向往的职业,但他们要辞职却没普通人那么容易。资深机长赵伟(化名)就为辞职一事与老东家南航打起了官司。去年,赵伟提出辞职,南航不同意放人,至少也要赵伟赔偿70万元培训费才能走,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两者劳动关系,并判赵伟赔偿31万余元。南航不服又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一审:机长赔偿31万元 法院一审后认为,赵伟入职南航,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限制其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因此南航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赵伟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南航为此付出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因此赵伟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给予补偿。南航提交的证据所显示的培训金额仅为31万余
2015-08
重庆开县教委原副主任张某利用担任招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上百名“高考移民”开绿灯。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犯受贿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6万元。 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开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2008年、2009年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期间,明知开县某私立中学报名参加高考学生中有不符合在重庆报名参加高考的外省考生,因徇私利,仍违规予以通过审查,使戴某、何某招收的100余名外省考生顺利通过高考报名,收受戴某、何某好处费29.6万。 期间,市纪委清查高考移民,张某担心事情败露,便将收受的钱财退还戴某。调查结束后,张某见没有查到自己,又从戴某处拿回退还的钱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应数罪并罚。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
2015-08
沂南县一老汉加入“全能神”邪教,5年内发展十余名教徒,组织聚会百余次。近日这名老汉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法官介绍,韩某家住沂南县辛集镇,今年已近70岁。子女均已成家立业,韩某只身一人生活。2007年秋,韩老汉加入“全能神”后,被安排在沂东小区第十八教会先后尽“浇灌”、“带领”、“接待”本分。韩老汉供认,他入会后,尽“浇灌”本分六至七个月,“浇灌”十余名教会成员,组织成员阅读“全能神”书籍,观看“全能神”光碟。之后,他又尽“带领”本分三年左右,组织成员聚会百余次,最少五六天聚一次,收发“全能神”的宣传品,收转宣传“全能神”的光碟200余张、书籍140余本;尽“接待”本分一年左右,他的住所成为教会成员的接待之家,他所组织的教会成员聚会均在其家中举行。 加入“全能神”几年后,韩老汉逐渐产生悔意。2012年夏季,“全能神”发现韩老汉行为消极
2015-08
沂南县一老汉加入“全能神”邪教,5年内发展十余名教徒,组织聚会百余次。近日这名老汉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法官介绍,韩某家住沂南县辛集镇,今年已近70岁。子女均已成家立业,韩某只身一人生活。2007年秋,韩老汉加入“全能神”后,被安排在沂东小区第十八教会先后尽“浇灌”、“带领”、“接待”本分。韩老汉供认,他入会后,尽“浇灌”本分六至七个月,“浇灌”十余名教会成员,组织成员阅读“全能神”书籍,观看“全能神”光碟。之后,他又尽“带领”本分三年左右,组织成员聚会百余次,最少五六天聚一次,收发“全能神”的宣传品,收转宣传“全能神”的光碟200余张、书籍140余本;尽“接待”本分一年左右,他的住所成为教会成员的接待之家,他所组织的教会成员聚会均在其家中举行。 加入“全能神”几年后,韩老汉逐渐产生悔意。2012年夏季,“全能神”发现韩老汉行为消极
2015-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
2015-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
2015-08
案情 孙女士所在的公司鉴于办公楼租赁合同到期,也为节省房租支出,于近日决定将办公地址由繁华的城中心搬迁至新建的、相对冷清的郊区。由于搬迁后的新址距离孙女士家很远,每月上下班的费用支出,与以前相比至少要增加150元,如果公司不予补偿,无疑意味着孙女士的月收入将减少相应的金额,孙女士曾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可公司却一口拒绝,认为孙女士工作业绩平平,却不能和其他先进员工一样自行克服困难。甚至明确表示,如果孙女士不同意前往,可以自行离职,其也同意在额外支付给孙女士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真的可以拒绝补偿上下班交通费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吗? 说法 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即其有权拒绝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2015-08
网络公司职员在给房管部门开发软件时,私自保存了账号和密码,并将万余条个人房产信息导出后倒卖。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他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应刑罚及罚金。 被告人沈某系南通一家房产信息咨询公司的技术员,从事软件开发和维护。几年前,沈某被公司派去南通房管部门从事信息查询软件的开发工作。在软件交付运行后,沈某私自保存了软件的密码和账号,以方便自己能随时获取个人房产信息。 被告人余某系南通某装饰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拓展市场,余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沈某。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沈某通过邮箱向余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共计22993条,内容包括小区名称、楼号、户室号、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期间,沈某还通过邮箱向自己的姐姐及好友
2015-08
乘客在公交车上因为自身疾病晕倒摔伤,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乘客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亡,不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驳回了乘客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4日,69岁的胡某乘坐公交车到苏州金庭镇,当车辆行驶至金庭镇建设银行车站路段时,站立在下车门附近的胡某摔倒受伤。当地派出所与交管部门赶至事发地点后,将胡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胡某构成一级伤残。 事后,胡某将公交公司诉至吴中法院,称是汽车进站停车导致自己跌倒,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公交公司对胡某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公交车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胡某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胡某受伤究竟是外因还是内因造成的?法院调阅了交管部门对当时同车的四位乘客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公交车内的监控录像。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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