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因指认未经许可、擅自播放自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金太狼的幸福生活》(以下简称《金太狼》),原告乐视网(以下简称乐视公司)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乐视公司2万元。 乐视公司诉称,小米公司和未来公司利用小米盒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金太狼》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这侵犯了乐视公司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小米公司辩称,其只是制造、销售了小米盒子,没有侵权行为。小米对由未来公司负责的互联网电视平台中播出《金太郎》剧,没有收费。 未来公司则辩称,该涉案作品为免费点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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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宁8月29日电(记者夏军、黄浩铭)一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附近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一级公路通行费。没通行一级公路的车主,也被强行收费。这一事件引发较大争议。日前,法院判决收费企业退还车主“过路费”。 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通往70公里外的宜州市有1条高速公路和1条一级公路(金宜路)。去年底,金宜一级公路上的东江收费站被拆除。 今年4月,原告周林驾车通过高速公路从宜州驶往金城江区。抵达目的地后,收费站除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外,还加收了10元“金宜一级公路通行费”。 没走一级公路,却被强收通行费,这让周林很费解。今年6月,周林将道路业主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执行收费的该集团下属子公司河池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元通行费。 两家企业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撤销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河池东江收费站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撤销东江收费站,并由宜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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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物资总公司原经理曹振明,在下属公司转让土地过程中,伙同他人编造虚假抵债协议,将卖土地的326万元中的70万元交给公司,其余钱财与同伙私分,个人侵吞百万。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曹振明有期徒刑16年。两名同伙也被判刑。 法院查明 借虚假抵债协议 3人贪污土地转让费 此案共有3名被告人。 57岁的曹振明,于2008年10月30日开始担任昌平区物资总公司经理。 61岁的郑睿在一家评估公司工作,51岁的王炜是昊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昌平法院查明,1993年,昌平区物资总公司下属的昌平某公司在河北省黄骅市购买了20亩土地,2010年黄骅市国土局欲回购该地。昌平区物资总公司向上级单位北京昌平商业贸易总公司汇报后,商贸总公司向昌平区国资委请示,国资委批复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该地回购事宜,后由曹振明负责具体工作。 2011年9月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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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月28日获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此前对北京恒泰利通皮草服饰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存在虚开发票1.7亿元等涉税违法行为。 2011年4月至9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北京恒泰利通皮草服饰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周某与徐某为使徐某担任股东的恒泰利通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恒泰利通虚开用于抵扣公司进项税款的农产品收购代开发票68份,并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虚开发票金额达1.7亿余元,抵扣税款金额共计2219.6万余元;经查,上述68份发票系伪造。 税务部门将恒泰利通上述虚开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4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做出刑事判决:周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周某退缴税款2219.6万余元,上缴国库。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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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982年12月31日被高唐县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工种为电工。2008年1月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 2015年7月份,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产品滞销,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了30名职工。因张某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是业务骨干,为优先留用人员,不在此次裁减人员范围,但是月工资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为照顾家庭生活需要,经熟人介绍,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在某事业单位做兼职电工,月工资800元。当公司领导得知此情况后,随即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张某不服,申请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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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四川德阳某雕像广场一名正在玩耍的10岁男孩,不幸被倒塌的铜钱雕像砸死。免费公园给居民提供了很好的休闲文化场所,却因为管理、游客自身等因素造成了事故,实在让人扼腕叹息。一旦这些公园内发生了安全伤害事故,应该如何“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公益性公园免费不免责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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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正海: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入职已经近两年。今年7月27日我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说我有心脏病需住院治疗。我没住院,开了些药就回家休养,并让同事将病假条转交给了部门经理。8月3日我销假上班时,公司通知我被辞退了。我想维权,想让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但向律师免费咨询时,对方称我索赔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不能再主张代通知金了,因为只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会涉及代通知金的问题,请问是这样吗?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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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深夜,马某(27岁)与同岁的舍友姚某在单位宿舍内休息。姚某因感冒咳嗽不断,马某认为姚某咳嗽声过大而影响了自己休息,两人由此发生口角。争吵加剧后,开始厮打起来,马某用木凳砸、拳打等方式击打姚某上半身及头部。被其他舍友劝开后,姚某即晕倒在床边,虽及时送医治疗,却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系心源性猝死,外伤、情绪激动为诱发因素。据调查,姚某生前患有心脏疾病。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一般的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是否能因被害人特殊体质阻却过失犯罪。笔者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马某实施了殴打的先前行为作为诱因导致姚某的死亡,其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马某在打斗过程中疏忽了履行预见义务,本可避免造成姚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以致其侵害行为最终诱发姚某心源性猝死,该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击打行为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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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罗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戚某存在海绵材料买卖业务往来。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货共计货款102689.6元。后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支付货款 3万元,于2012年6月份支付货款2万元,于2013年6月份支付货款2万元,尚有32689.6元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起诉事实如下:由于时间较长,原告记录有误,被告最后一次2万元付款时间应为2014年1月,而非2013年6月份。被告戚某答辩称:对货款总金额102689.6元无异议。但被告在2013年6月份向原告罗某支付货款2万元,在2014年1月支付货款2万元。故被告现只欠原告货款12689.2元。双方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对戚某提出已于2013年6月份向原告罗某支付货款2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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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分红人身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人身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保险人应当就红利的不确定性风险和红利分配的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2年11月8日,原告黄雅芬向被告平安人寿公司投保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后黄雅芬分别向平安人寿公司支付保险费共计109880元。截至2014年11月8日,黄雅芬共从平安人寿公司处领取生存金2万元、红利1576.29元(不包括利息)。保险期间平安人寿公司向黄雅芬发送的分红通知书中,载明了保费收入、可分配的盈余及累积利率等内容。后黄雅芬认为平安人寿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系争人身保险合同;2.平安人寿公司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109880元。 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黄雅芬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黄雅芬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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