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却以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近日,五莲县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职工讨回了公道。 2013年3月份,王某入职某公司,主要从事红外线、手摇切机切板工作。同年9月27日,王某从事切板工作时,被滑落的板材砸伤,致左内踝骨折、腓骨骨折。此后,王某未再上班。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2014年8月,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5月份已变更为李某,现单位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5-09
刘某从2004年5月始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岗位为操作工。2014年11月2日,公司对操作车间职工进行优化淘汰投票,约定最后三名将被调到装卸车间工作。刘某在被淘汰之列,他在投票汇总表和调度单上签字确认。4日,刘某到装卸车间上班,一直工作到月底。刘某听朋友说,单位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属单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
2015-09
看病送命“中日”医院判赔 中日医院和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共赔偿70万 原本只是腰疼,岂料到医院诊治后病情越发严重,转了两次医院后,患者耿先生医治无效死亡。耿先生的妻子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将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潞河医院及中日医院诉至法庭,索赔98万元。 朝阳法院认为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中日医院存在部分过错,一审判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患者家属45.2万元,中日医院赔偿患者家属25.7万。中日医院不服上诉,今日上午记者获悉,市三中院维持了原判。 事件治腰疼送命家属索赔三医院98万 2014年3月19日,患者耿先生因腰部疼痛到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被中医诊断为痹症、风寒阻络,被西医诊断为腰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疾病。并对患者腰1-5椎间盘摘除。但手术后耿先生的病情逐渐加重。2014年3月30日,患者转入潞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消化道出血等疾病,但治疗后仍未见好转。 2
2015-09
刘某承租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经营,承租期间,餐厅发生爆燃。世纪嘉苑公司认为事故给公司餐厅造成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4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某赔偿世纪嘉苑公司21.5万元。 2013年8月,刘某承租了世纪嘉苑公司的餐厅作为餐饮场所使用。2014年3月,该餐厅一名早班服务员在加工早餐时,误将新更换且未连接集气系统的一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阀门拧开后,造成液化石油气泄漏发生爆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并对其进行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世纪嘉苑公司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刘某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各类意外事故等,均由刘某自行承担,此事故由于刘某的员工疏忽操作造成,据合同约定,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48.2万元。 刘某则表示,自己租赁世纪嘉苑公司的房屋经营,爆燃发生后,安监处罚的是世纪嘉苑公司。事故中
2015-09
17岁女孩张婉婷在参加由沈阳格林豪森英派斯健身俱乐部组织的减肥夏令营过程中猝死。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健身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女孩家长共计48.4万元。 2014年7月,刚刚参加完高考的辽阳女孩张婉婷由于对自己的身材不是非常满意,报名参加了沈阳格林豪森英派斯健身俱乐部组织的减肥夏令营。22日下午,张婉婷在进行完游泳训练后忽然摔倒。随后,张婉婷被送往沈阳市红十字医院,却再也没有醒过来。 法院审理认为,健身馆由于存在工作人员无教练员证书、未进行科学训练等违约行为,认定英派斯俱乐部未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婉婷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婉婷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轻率地将小婷送到减肥营,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阳格林豪森英派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共计48.4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40.9万元,精神
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08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
2015-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
2015-08
张先生在单位工作了30年。因患重病需资金,在单位要求下,与单位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获得治病所需资金后,张先生心有不甘,提出异议。9年后申请仲裁,裁决认定解除协议无效。 2015年8月1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原告某单位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原告某单位与被告张某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自1975年始在原告单位工作,2002年始,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多次进行仲裁和诉讼。2003年12月,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撤销了原告单位2003年7月对被告张某作出的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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