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3月18日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消费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已经成为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加快“两型社会”建设,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生态文明建
2017-04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我们研究起草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17
2017-04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某工程开建后,项目业主遂委托某公司代理招投标事宜,在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对参与投标人的各项资质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原告隋某在得知该信息后,遂委托高某联系具备招标公告中所要求资质的被告江苏某公司参与投标,并由隋某直接与该公司洽谈后,向该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和报名费。后因该公司在报名时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的银行基本账户与其在投标现场递交的银行基本账户不一致,导致该公司违反投标要求失去了投标资格,而该公司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退回的投标保证金后,经隋某多次催讨仍未退回给隋某,因此产生纠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论,即如何确定本案案由。观点一认为本案应为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投标的委托合同纠纷;观点二认为本案被告虽然是受原告委托参与投标,但对外仍以被告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为行纪合同纠纷;
2017-04
2016年年初,兰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4S店附赠一张指定洗车场的免费洗车优惠卡。几天后,兰先生将车开到指定洗车场洗车时,不料场内自动洗车机清洗滚筒突然掉落,将兰先生的挡风玻璃砸碎,汽车引擎盖也留下了许多痕迹。兰先生立刻找到洗车场负责人要求赔偿,该负责人让兰先生先修车,然后凭修车单据再协商赔偿事宜。但当兰先生拿着1600余元维修票据索赔时,洗车场负责人却以兰先生洗车用的是优惠卡等为由,不肯赔偿。无奈之下,兰先生将洗车场告上法庭。 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洗车场在支付了1600余元的修车费用后,向兰先生赔礼道歉,并免费赠送一张500元的洗车卡。 本案承办法官解释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洗车场洗车机滚筒的掉落,是由于洗车场工作人员疏于检修和管理,应该预见但是
2017-04
今年2月的一天,邓先生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损坏了车间一台机器,修理费花了3000元。公司领导表示,要在其每个月工资中扣500元,直到扣够为止。邓先生问:哪些情况下,单位可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罚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两种情况
2017-04
「案情」 2014年7月,根据双方协议,陈某给袁某在太原市某路段做了电缆沟道工程后,袁某未支付陈某3.5万元工钱。陈某多次催要未果,袁某写了欠条说明于2015年5月18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袁某偿付工程款3.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袁某出具欠条,载明:永康街工程款欠陈某3.5万元,袁某于2015年1月10日前支付1.5万元,剩余2万元于2015年5月18日前支付完毕。落款处甲方为袁某,乙方为陈某。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袁某应如期向陈某支付欠款。且袁某未到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陈某要求袁某支付工程款3.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工程款3.5万
2017-04
遭遇单位解聘,许多员工往往自认倒霉,根本没有考虑自己是否具有免责的“护身符”。事实上,如果遇到以下六类情形,单位解聘员工是违法的。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案例】因为梁晓燕怀孕后不时要参加孕检,而公司的工作岗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以至于不可避免地给公司生产带来影响。而接下来梁晓燕还将面临产期、哺乳期,公司遂决定解除与梁晓燕尚有两年到期的劳动合同。 点评:公司不能解聘梁晓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案例】2016年9月
2017-04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质疑、依法申请再审,对违法裁判行为提出控告,但其以民事裁判错误为由拒绝执行的行为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情 2010年8月9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台州某工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525400元、利息损失及实现债权费用5万元,该案经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郭某夫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因此向三门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二人拒不履行。2015年6月29日,因郭某、刘某账户存款及工资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三门法院向郭某送达腾房公告执行房产,要求其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其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以及上海市金山区两处的共有房产,但郭某仍将其位于上海的房屋出租,且拒不迁出位于河南的房屋,刘某潜逃
2017-04
2月28日,李林欣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终审判决书:李林欣须搬离自己住了十几年的房子。 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04年说起。张华强因欠李林欣款项,以房屋抵偿的方式偿还,房屋依然登记在张华强的名下,双方在合适的时候,可以通过李林欣购买的方式,完全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自从住进房屋后,李林欣像对待自己的家一样,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其间也多次向张华强提出直接购买房产,但多种原因都导致其购买的心愿未能达成。 2005年,李林欣与张华强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两人都未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没想到,问题却出现了。 “突然间就通知说让我搬走,也不再说卖房了。我在这儿都住了十几年了。”李林欣很生气。 “我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和李林欣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在我提前通知对方的前提下,我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期间的房屋装修和我们双方对房屋的买卖意向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是否
2017-03
张超和王伟在饭局中相识,得知王伟正在租房子,张超想到自己单位还有一套空房子,单位也没有用途,可以帮王伟便宜租下来。 听完张超的介绍,王伟发现,张超公司房屋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都很符合自己的需求,二人一拍即合。 “这是单位的房子,所以你得帮忙代开代缴租赁费税金,如果你愿意的话,我就给公司负责人说说。”张超说。王伟答应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但都没有提出将代缴税金的口头约定也写入合同中。 “后来公司财务人员拿着王伟开的税票去税务局办理业务,结果被税务部门发现是假发票并进行了处罚,公司受到很大损失。”张超说。因此事协商未果,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租赁费税金由王伟代开代缴,张超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后来对此进行了变更或者口头约定,且张超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3张假税票系由王伟向其提供的,故仅凭王伟实际支付租金与税票票面金额相加合
20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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