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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诉女儿返还2万元借款获支持

        为索还2万元借款,作为母亲的彭某将女儿丁某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丁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偿还彭某借款2万元的判决。

        2008年12月3日,丁某要买基金,向彭某借款2万元。彭某考虑是女儿借款,便将一张银行存折给了丁某,丁某于当日从银行取出2万元。

        彭某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因丁是自己女儿,故没有让她出具借款手续。2011年自己找丁要其还借款,丁称一周以后归还借款,但至今该借款也未归还。故要求丁立即偿还2万元借款。丁某辩称,2008年12月3日自己确实从母亲银行存折上支取2万元,但该款不是借款,是赠与行为。现母亲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且母亲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彭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丁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认可其从彭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存折内支取了2万元,但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款。因丁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还款时间未作约定,丁某亦否认彭某向其催要过该笔款项,现彭某通过诉讼方式向丁某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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