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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跺倒塌致人死亡 法院判决四方共担责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砖跺倒塌致人死亡引起的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依据事实和法律,最终判决四方共同承担责任。

        2009年下半年,灵宝市西闫村委会响应上级号召,为本村村民建造沼气池,本着自愿原则,该村村委会在收取村民相关费用后统一组织施工。王小梅的丈夫李大峰为挣工钱,经该村委会同意,在村委会的安排下,为该村村民挖坑建池。

        王自敏作为该村村民欲在自家门口建沼气池,而邻居梁大明建房用砖在此堆放,影响施工,王自敏,梁大明二人遂在开挖前将砖垛进行了挪移。2009年11月14日,李大峰根据村委安排,在王自敏家门口为王自敏开挖沼气池坑,池坑快挖好时,紧邻池坑的砖垛倒下,滑落坑中,将正在坑中干活的李大峰塌埋,后经人将其挖出并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李大峰死亡后,因赔偿事宜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引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大峰为王自敏修建沼气池,在作业时因紧邻池坑旁的砖垛倒塌致其受伤后死亡。西闫村村委会实施富民工程组织本村村民建造沼气池,从人员选任、报酬支付到施工的组织、安排与监督均由村委实施,西闫村委会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自敏作为受益人,亦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事故中倒塌的砖垛系梁大明所有,虽在施工前将砖垛进行了挪移,但是砖垛距离施工地点较近,施工过程中因砖垛倒塌致李大峰死亡,梁大明作为砖垛的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李大峰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对施工周围环境观察不周,没有排除池坑周围安全隐患,冒险作业,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李大峰死亡引起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7446元。西闫村委会承担50%赔偿责任,王自敏承担15%赔偿责任,梁大明承担20%赔偿责任,死者家属自行承担15%经济损失。

        西闫村村委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划分正确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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