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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起争执 村民毁损他人作物被判赔偿

  同一村委不同村民小组的两户村民,因争执一块土地使用权,双方互不相让。周家在该争执土地上抢先一步种植农作物,蒋家不服,擅自将周家种植的红薯,西瓜等拔掉。周玉秀向法院起诉,要求蒋远林赔偿作物损失4000元。2013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蒋远林赔偿原告周玉秀财产损失500元。

  原、被告系同一村委村民,但在不同的村民小组。2012年年初,原告在该村委庙背后(地名)部分土地上种植了西瓜和红薯。因原告家与被告等人对该块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被告蒋远林将原告周玉秀种植在该土地上的红薯和西瓜拔掉。双方在村委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无故拔掉原告种植的红薯和西瓜,要求赔偿4000元。被告则称本案不存在损害事实,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本案原告今年年初在村委庙背后(地名)部分土地上种植有西瓜和红薯,有合法的财产权益。被告认为其对庙背后(地名)土地有土地使用权,原告在该块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损害其合法权益,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应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就自行损毁原告种植的西瓜和红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赔偿数额,结合证人证言及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上。(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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