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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狠心离家10年 诉求抚养子女不予支持

  一女子与他人未婚同居生育三子女,2003年因双方争吵女子离家。10年后女子诉至法院,要求抚养一女并各自负担抚养费。近日,广西平南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三子女由被告黄某抚养,由原告谢某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每人每月250元给被告黄某,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时止。

  原告谢某与被告黄某于1995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谈婚,一年后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并于1996年、2000年、2001年期间生育一女二子。至今原、被告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同居前双方缺乏了解,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致使同居期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自2003年开始,原告便离开被告家,双方一直中断同居关系至今。自原告离开被告家后,三个非婚生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期间原告极少回来看望孩子。2012年8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非婚生二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并生育了三个孩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后因感情出现矛盾而分居生活,其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三子女系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对三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三个孩子自2003年原告离家外出至今一直跟随被告生活,被告亦要求抚养三个孩子,且三个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原告在庭审时亦表示同意尊重孩子的选择,因此,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非婚生三子女由被告黄某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由于原告没有固定的收入,其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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