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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匠口头订立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支付拖欠租金

  石匠口头订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处理,一审判决由被告吴昌友给付原告刘正宣建筑材料租金人民币2517.6元。

  2011年农历冬月初三日,被告向原告租赁铁皮等建筑材料用于坪上乡老场村赵家院子组村民庹老三家房屋建造工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建筑材料的租金按16元每平方米计算支付,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经现场勘验,建筑面积为282.35平方米,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租金2000元。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建筑材料7个月租金39690元,因双方对租金的给付方式约定不明,且原告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租金给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认可建筑材料租金为16元每平方米,面积为282.35平方米,故被告应予支付的租金为4517.6元。被告主张其已经支付原告租金2750元,原告认可已支付2000元,其余部分为建筑材料运费,其余750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保护。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租金2517.6元。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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