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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挖井被埋致死 妹妹要求雇主赔偿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于某、李某赔偿原告陈一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0000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于某雇佣陈二某在其家挖井,陈二某在井下作业,被告于某、李某在地面上协助陈某挖井。因井壁坍塌,井下工作的陈二某被埋身亡。事发后被告于某支付陈二某丧葬费8000元。

  另查明:陈二某系农业家庭户口,现年71岁,原告陈一某系陈二某的妹妹,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于某、李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在接受陈二某劳务期间,未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安全保障工作,也未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存在过错,造成陈二某遭受死亡的事故,应对陈二某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陈二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防护不当,没有认识到当地的地质条件和自身的年龄等实际情况,而从事挖井工作,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此次事故的发生,二被告于某、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应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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