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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治疗再骨折 医院有责应赔偿

  医患纠纷是当前极易引发矛盾的一大社会顽疾,按理说,患者就医本应得到医院的妥善治疗,但因医院方的治疗过错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却屡见不鲜,这难免会使公众对医院的诊疗工作产生质疑。

  新蔡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原告徐某骑车摔伤后随即被送往被告某医院处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并于当天在被告处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两个月后,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实施骨折内固定装置障碍拆除手术,术后,原告仍感觉不适,经驻马店中心医院检查后认为,原告的左侧尺桡骨骨折并未治好,左手腕仍在脱位,属于漏诊。后经鉴定,原告左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造成骨不连的后果与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徐某之损伤结果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该案中,被告在对原告行前臂骨折钢板取出术后易发生再骨折的可能性重视不够,过早的将骨折内固定物取出,且未告知患者应注意对肢体附加保护事项,致其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并发左桡骨骨折,左下尺桡关节脱位。被告在为原告施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前及术后存在注意义务履行不充分,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及内固定物取出过早的过失行为,逐作出被告对原告予以赔偿的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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