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杨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2010-08
1996年12月,原告李某与村委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本村苹果园踢亩。1997年,该果园里的苹果树因非原告过错的原因被砍伐后,李某自购板栗树苗,在该果园全部栽种了板果树,其中纬三路以北共计栽种板栗树23946棵。200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原告所承包经营的果园被征用,被告某国土资源局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原告种植的板粟树进行了清点。就板栗树的补偿问题,被告认为果园的所有权人为村委,村委应为该果园内板栗树的所有者,板粟树的补偿费应给付村委,并与村委和征地建设单位达成补偿付款协议,约定征用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建设单位与村委商定并结算,、由征地建设单位将该项费用给付村委。村委在收到征地建设单位所给付的板栗树的补偿费后,将其中的部分款项向原告李某作了给付。原告李某认为该部分补偿费仅是被告对
2010-08
叶某有一个不幸的童年,在其两周岁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了。对叶某的抚养问题,其父母双方协议:由其母抚养其到满五周岁后交由父亲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决定。1991年11月份,叶某满五周岁后,其父欲将其领回,但因叶某年幼不与生父相认,来能成行。1993年,叶某的父亲离家外出经商,从此杳无音讯,叶某一直由母亲抚养。母亲再婚又育有两女,继父虽待叶某不薄,但维持五口之家的生计也并非易事。2003年春节前,已满16周岁的叶某国家庭困难,辍学后外出打工谋生。不想其父亲也在同一个城市里,偶然的相遇使得父女相认。叶某向生父提出继续上学的请求但未获准许。为此叶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教育费三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几个焦点问
2010-08
[案情] 2004年3月22日晚,被告人王某在济南市北园路明星池附近将被害人吕某的棕色女士背包抢走,内有人民币 50元、建设银行活期存折两个(票面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身份证、小灵通缴费收据数张等物品。3月28日,被告人给被害人打电话,称她的背包被自己捡到。被害人遂告诉被告人,自己急需身份证等物。被告人让被害人说出两张建设银行存折的密码,取出1000元钱后,就还给她。被害人表示存折已经挂失,取不出钱来。被告人威胁说,不说密码就不还包。被害人只好说出了密码,并说如果被告人取不出钱来,可告诉她,她给他700元现金。30日,被告人用被害人的存折和密码从银行取出1250元(被害人口头挂失已经失效)据为己有。31日,被告人打电话给被害人,谎称没取出钱,让被害人在北园路某处将承诺的700元钱给他。被害
2010-08
近日,某法院调处一起双方当事人就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争执不下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王甲到法院起诉继母刘某,要求按其父王某生前所立的遗嘱来分配王某所遗留的财产。被告刘某以原告未对其父尽赡养义务,不能享有继承的权利,且王某在立遗嘱时已处于病危状态,遗嘱应属无效为由提出答辩,要求法院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查明,原告王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儿子。被告刘某是原告的继母。王某于2003年11月23日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与刘某结婚前所建的正房五间及院落归王甲所有;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存款,属于王某的那一半归王甲所有。王某因病于2003年12月份去世,被继承人王某与被告刘某在银行有存款25900元。王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为王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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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0年9月,被告李某向被告某机械制造厂购买了一辆已报废的吉普车归自己使用。该运输车报废前的行驶证上车主为某镇政府,机械制造厂是实际使用人。2001年11月份,被告孙某用自配钥匙将该车盗开游玩,在某国道245公里处将原告闫某撞伤,孙某肇事后弃车逃逸。县交誓大队认定孙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2年元月份,闫某在追索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以肇事者孙某、车辆报废前车主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意见:被告孙某未经车主李某同意,盗开其吉普车,将原告闫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孙某对闫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车主李某对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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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发布日期】2010-07-30 【生效日期】2010-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地方立法网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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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2年7月4日,城市信用社(甲方)、袭某某(乙方)、保险公司(丙方)三方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城市信用衬:向袭某某提供人民币借款29.6万元,只用于向一汽集团公司莱芜服务站购买‘解放’牌汽车两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由袭某某(被保证人)向保险公司(担保人)投保以城市信用社为被保险人和惟一受益人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履约保险,作为本合同项下袭某某还本付息的保证。”据此,袭某某与保险公司又签订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即袭某某)未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末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所欠城市信用社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同时免责条款规定:“贷款期间,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向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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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11月,毕某等5名原告与某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土地用于从事珍兽养殖业。合同签订后,5原告即投入资金,购置种兽,进行以狐狸,貂等为主的珍兽养殖业。2004年3月份,被告邓某与陈某分别与村委签订了石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3年,从事采矿业。被告的采矿点距离原告的养殖场最近处只有100米左右,最远处不超过500米。被告放炮、采矿时,原告养殖的珍兽正值繁殖期,因上述珍兽生活习性对噪声敏感,以至珍奇兽多次流产、食崽、弃崽等。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根据物价部门认证,幼崽死亡损失为20万元左右。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鉴定部门认为,上述珍兽的繁殖期在四月至七月,在繁殖期对噪声更为敏感,要求养殖区对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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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原告于某在某银行储蓄所开立了人民币活期帐户。2004年10月一天的下午,原告持人民币8000元到该储蓄所存款,当原告将银行存折和8000元钱递给营业员时,突然被旁边一头戴摩托车头盔的男子将钱抢走,原告即追赶该男子至营业室门口,并拦腰抱住该男子欲阻止其逃脱,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原告被另一名男子推倒在地,二犯罪嫌疑人随即驾驶摩托车逃窜。该储蓄所未配备保安人员,并且所内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分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未参与制止犯罪分子的抢劫行为。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抢劫的8000元钱已被挥霍。现原告于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银行支行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立活期帐户,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保护原告在其储蓄所内存款时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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