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而引发消费者和销售者、生产者产生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一审法院因消费者证据不足而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4月19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洛阳某超市购买了“茅台福满人间礼盒”二盒,单价618元,共计人民币1236元,该销售发票上未注明“茅台福满人间礼盒”系带有绿色食品标志的商品。2002年12月30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给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生产的“茅台牌茅台醇52度”酒颁发绿色食品A级产品证书,许可该产品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有效使用期限:2002.12-2005.12,该产品每年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年检合格,而原告当庭出示的茅台醇福满人间酒实物上无生产日期。原告诉称其在超市购买的“茅台福满人间礼盒”涉嫌假冒绿色食品标志,遂以超市和贵州茅台酒厂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双倍购物款2472元及因维权产
2011-09
2010年8月26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由被告易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返还原告赖某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底,男子赖某与已婚女子易某某在于都县城一商店门口相识,易某某即以易某的名字与赖某交往谈婚,并向赖某索要礼金50000元声称给其父亲。期间赖某多次提出要去易某家提亲,易某即以各理由推辞并说两人结婚后一起去广东见其父亲。2010年3月13日,赖某与易某拍照后,交给易某礼金20000元,并由易某出具收条一张,上面写明给付礼金27000元,尚欠礼金23000元,如易某退婚则需返还赖某27000元,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当晚,两人前往旅馆开房,易某趁赖某洗澡时溜走。赖某发现被骗后于次日前往于都县公安局报案,易某也于几日后前往公安机关陈述其与赖某交往的经过,公安机关作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的决定。后易某消失至今,赖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易某返还礼金20000元。
2011-09
河南省邓州市某医院由于诊断疏漏,导致患者宋某因手术后常见并发症而死亡,其后非但未从职业道德角度积极承担责任,反而采取篡改病历的办法意图掩盖真相。近日,经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患者宋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4.7万元。 2010年3月18日,患者宋某在邓州市某医院被确诊为贲门癌,随即入住该院治疗。3月21日,医院对宋某实施了手术根治术。但手术后宋某病情不断恶化,遂遵医嘱转入河南省肿瘤医院治疗,经该医院诊断,结论为宋某贲门癌手术吻合口瘘、继发脓胸、左胸管引流不畅。医院再次对患者实施手术仍未能挽回生命,宋某于4月21日死亡。 宋某死亡后,其家属对邓州市某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了异议,在查看院方手术记录时又发现,3月21日当天的两次手术记录及病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改动。由此,宋某家属认为,院方篡改病历的目的是掩盖推卸医疗过失责任,医院
2011-08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丽花 上诉人(一审被告):嘉善良晨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0日,声光公司与赵丽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3年2月20日至2006年3月19日止。之后,赵丽花便负责声光公司的对外销售工作。通过声光公司的电子邮箱平台,赵丽花以“Amy”或“Amy Zhao”为英文名与墨西哥DBB公司的Kim Ledlin进行了大量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包括购买产品的种类、规格、价格、交货期限、付款和包装方式等方面,双方完成多笔车用灯具交易,声光公司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收益。2006年3月劳动合同解除,赵丽花离开了声光公司,但承诺会保守声光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同年9月始,赵丽花受雇于良晨公司。之后,良晨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达成了发光二级管(LED)的买卖业务,共计187
2011-08
8月19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被告人刘德、刘亮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5470.2元。 刘德、刘亮新野县上港乡人,1、2007年 9月,时任新野县上港乡香乔村4组会计刘德,组长刘亮,未经土地部门批准,擅自将本组6.75亩耕地非法租赁给齐喜用于建房,并一次性收取30年的租金46.2万元,分配给该组群众。 2、2007年10月1日,被告人刘德、刘亮,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又擅自将本组19 38亩耕地非法租赁给齐喜30年,用于建仓库,已收取2007年、2008年租金共计47404元分配给该组群众。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德、刘亮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共计26.13亩,非法获利50940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1-08
一名妇女在丈夫病故后后欲抚养儿子,却被公婆以种种理由拒绝,无奈该妇将公婆告上法庭。8月17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依法判决李国、王梅将李航交给张红抚养,由张红对李航行使监护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红与李国、王梅之子李民1998年结婚,2000年10月生子李航。2002年9月,张红做绝育手术。经查李民与张红结婚前曾有一段婚姻,并与前妻生育一子李佳。2008年12月李民因病死亡。之后,李佳、李航随其爷爷李国、奶奶王梅生活。张红回娘家居住。期间,张红提出抚养儿子被公婆李国、王梅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此张红诉至法院,要求自己抚养生子李航,对李航行使监护权。 汝州市法院认为:不满10周岁的李航,依法律规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李航的父亲李民因病死亡,其母亲张红是其的法定监护人。张红要求抚养其
2011-08
中秋佳节,小小月饼寄托了亲人间浓浓的亲情和美好愿望,但是刚买回来的月饼变了味,顾客不仅要求退款,还要求10倍赔偿。昨日焦作中院终审有果,法院仅支持买家为购买月饼支付3000多元货款的诉请,驳回了买家10倍索陪3万多元的请求。 2009年10月3日是中秋节,当天11时许,家住济源市农村李某、王某二人不远数十公里来到沁阳市区转悠,最终选定在沁阳市一家超市购买了20盒月饼,共计3230元,并索要发票。当天下午,李某即向沁阳市工商局投诉,他认为月饼有股酸味、吃起来牙碜,包装盒上也没有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厂家和产品标准等。 随后,李某又将该超市起诉至沁阳市法院,认为其购买的月饼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超市除返还购物款外,还应赔偿给他10倍赔偿和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约3.6万元。超市答应将李某3230元货款退还,但拒付10倍赔偿等款项。该超市表示,李某购
2011-08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
2011-0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6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法释〔2011〕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4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最高人
2011-08
夫妻共同财产法律问题 &
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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