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前妻赵女士协议离婚时,双方在单位所购买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离婚时约定房屋由赵女士及孩子居住,李先生自行解决居住。房屋办理产权证时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赵女士独自将房屋卖给孔女士,李先生得知后将其前妻与买房人孔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李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购买房屋一套,房主登记为赵女士。后经法院判决房屋为双方共有。2009年8月,被告赵女士与被告孔女士签订买卖协议,但两被告除履行支付定金的合同内容外,其他条款均未履行。李先生认为赵女士无权单方出售房屋,故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女士辩称,在办理过户时才得知该房屋需得到前夫李先生同意后才能办理,但李先生不同意。她在签约前曾出示了双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但中介方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买房人孔女士也未对房屋状况进行认真审核。由于对房屋所有权和使用
2011-10
无资质工头徐某某安全意识差,盖房不做任何防护,违规施工,导致雇工触高压电身亡。10月11日,徐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1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吕某等人给来安县三城乡固镇村的尹某家建房。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尹某家房屋上方有高压电线通过,只是口头提醒吕某等工人注意,而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到供电部门申请办理任何手续。5月24日上午,工人吕某在施工过程中,站在脚手架上,因手中的铝合金板触碰到房屋上方的高压电线,被电击后摔下地面死亡。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吕某系被电击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以
2011-10
两民警在执行公务途中被张洪宝驾驶的重型车撞至一死一伤,继死者周某家属起诉民事赔偿并调解结案后,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伤者张先生索赔案作出调解。张先生诉称,2011年3月17日16时5分,在北京市顺义区怀昌路北石槽村处,张洪宝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周某驾驶警车相撞,造成民警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上乘车民警张先生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张洪宝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张洪宝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在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名下。故起诉要求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0万余元,扣除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已经支付的1万元,剩余9万余元;要求被告人保新华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青县信程汽车运输队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当
2011-10
97岁的冯老太失踪半个月后,被发现死于一家超市地下车库泵房间,其家属将超市管理公司、商厦产权人告上法庭,索赔24万余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南汇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冯老太家属3.5万余元;驳回冯老太家属的其余诉讼请求。2011年1月1日傍晚,冯老太的小儿子向浦东公安分局惠南派出所报案,称其97岁的老母冯老太于昨日下午离家后至今未归。同月15日22时许,位于浦东新区惠南镇南门大街18号的鼎城丽景苑商场大楼一楼“鸡公煲”店主乔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其于当日19时40分许在该大楼地下车库消防泵房内发现一名死者。后经冯老太的小儿子确认,该死者即为其老母冯老太。派出所民警事后向乐购超市员工杨某就冯老太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2011年2月25日,冯老太家属就冯老太死亡赔偿事宜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冯老太家属诉称,因被告上海鼎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乐购超市所在
2011-10
宫先生在埃及旅游期间,突发疾病在酒店卫生间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就保险理赔问题产生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宫先生的配偶及子女共同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6.6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原告蔡女士及其两位子女共同诉称,宫先生参加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到埃及的旅行团。2010年3月31日,北京某人寿保险公司出具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确认书,内容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25万元;急性病身故15万元;丧葬费用1.6万元;旅游地为埃及。2010年4月22日,宫先生在埃及酒店卫生间意外身故,同团人员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埃及医疗机构出具了意外心脏骤停的死亡证明。之后在中国驻埃及大使馆的帮助下,宫先生的亲属到埃及办理了相关手续将遗体运回天津火化。期间保险公司不予积极办理,故宫先生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蔡女士及两位子女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2011-10
杨某承租了刘某、任某建造房屋中的一间,在租赁期间内发生大火,遭受严重经济损失。杨某起诉要求刘某、任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刘某、任某补偿杨某2万元。原告杨某起诉称,原告租住被告刘某、任某建造房屋中的一间,租赁期间内某天下午6点左右,原告接到电话称其家被烧,直到当天晚上11点大火才被扑灭,消防队发布了封闭现场公告。次日早晨,被告刘某带人将现场破坏,致使消防队无法查明起火原因。原告认为,作为出租方的被告应当保证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处在安全状态,而被告将整个露天的院落用廉价的泡沫板封闭,致使原告所租赁的房屋处在极度危险的状态下。最终,因别人家起火,火势将泡沫大棚引燃,将整个院落置于大火之中。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财产损失12万元。庭审中,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的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主体不适格。火灾的发生与被告无关,被告没有
2011-10
今天,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与被告某纺织公司及林某光、王某云、林某辉、王某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公司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被告林某光、王某云、王某春承担担保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林某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请求。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长乐某银行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一年、30万元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以林某光、王某云、林某辉、王某春各自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当时,林某辉年仅10周岁,是抵押房屋的“娃娃业主”。借款人公司未按期还款,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催收均无结果。2004年6月,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资产管理公司承受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催讨仍未果后,向法院诉请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借款。法院审理认为,纺织公司向银行借款并由林某光、王某云、王某春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本息至今未还以
2011-10
同一土地被村委会发包两次,在村委会与后承包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村委会将后承包人告上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村委会诉称,2008年6月,原告村委会在未与原承包人张某终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即重复将村南河滩沙坑出租给被告谭某,并与之签订了河滩租赁合同,该合同所涉土地属重复发包,现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开庭审理中:“被告谭某辩称,原告将河滩地租赁给我,是否重复发包与我无关,我承租后投入较大,我认为该租赁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村委会在未与张某终止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即将涉案河滩地再次出租给被告谭某,其行为违返法律规定,属重复发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河滩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村委会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在涉案河滩地出
2011-10
因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卢先生将范先生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范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停止侵害,书面向卢先生赔礼道歉,赔偿卢先生精神损失费、公证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1.3万余元的判决。卢先生与范先生原均为一同公司的员工,且在同一部门工作。范先生离开公司后向卢先生及卢先生的同事、前妻的邮箱发送了大量恐吓、辱骂、诋毁及污蔑性质的邮件,并向卢所在单位、儿子所在学校拨打骚扰电话。2011年1月9日,卢先生因范先生疯狂骚扰其一事向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范称卢与其在国外出差期间发生了不正当性关系,对其心理和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卢答应给其看病,却拖着不履行诺言,所以给卢先生、卢的前妻、卢的儿子发威胁短信。当天,范先生书面《检查》,向卢先生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做类似事情。同年3月14日,范在派出所认可自2010年12月9日开始,向卢先生、卢的儿子、前妻及卢的同事、同学发信
2011-10
保监发〔2011〕5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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