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系一建筑公司的职工,因某种原因被单位辞退,张某认为单位不应将其辞退,于是找领导反映,要求单位撤回对其的辞退决定,单位领导告知他回去等候消息,后来张某又催问了几次,得到的仍是让他再等等。二个月过去了,单位领导拒绝了张某要求撤回辞退决定的请求,张某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却被告知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不予受理,于是张某就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是否应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仲裁委的决定是正确的,理由是:张某在接到单位的辞退决定之日,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按照劳动部的规定,该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由于已经过了六十日,故超过了仲裁时效
2011-11
程某申诉景德镇某瓷业公司非法用工赔偿案 (景德镇律师沈英华) 2008年9月16日,申请人程某向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提出申请,称其自2008年7月3日开始在被申请人瓷业公司工作,2008年7月12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属于工伤,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瓷业公司答辩:公司营业执照于2008年
2011-11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是将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在程序的性质、适用方式和效果等方面作了一定区分。 “本次修法确立了完全有别于简易程序的另一种民事诉讼程序类型——小额诉讼程序,并且立法者还赋予其独特的制度功能,开启了我国小额诉讼制度新纪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评价道。 其实,小额诉讼制度已在司法中可循踪迹: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确定全国26家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在半年多的试点中,小额诉讼制度究竟存在哪些制度性障碍,又有哪些需要立法予以支持?近日,《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试点法院。 繁简分流审期大大缩短 “我一直以为打官司很麻烦,要拖好几个星期,没想到半小时就搞定,太神速了。”5月17日,原告刘先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他拿
201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
2011-11
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为了促进执行权的公正、高效、规范、廉洁运行,实现立案、审判、执行等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完善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
2011-11
[裁判摘要] 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售“自助式保险卡”未尽说明义务,又未对相关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自行代替投保人激活保险卡形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保险单,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以电子保险单内容不准确,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韩龙梅。 原告:刘娜。 原告:刘凯。 原告:刘元贞。 原告:王月兰。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储良,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因与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韩龙梅、刘娜、刘凯、刘元贞、王月兰诉称
2011-11
[裁判摘要] 一、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在被确认无效前,该决议的效力不因股东是否认可而受到影响。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实际履行,并不影响该决议的效力。 二、公司因接受赠与而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是公司的资产,股东不能主张该资本公积金中与自己持股比例相对应的部分归属于自己,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将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时,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可以按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新增股份,而非流通股股东不能以其持股比例向公司请求支付相应的新增股份。即使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也只是产生流通股股东不能取得新增股份的法律效果,而非流通股东仍然不能取得该新增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资本,不会导致公司资产减损。非流通股股东以资产减损为由主张自己应获得减损数中相应份额的补偿,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
2011-11
[裁判摘要]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经营资金,在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委托中介机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郑金妹。 被告人:郑戈。2006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4月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现在服刑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及被告人郑戈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01年12月至2007年 8月期间,被告人郑戈担任被告单位安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了给单位募集
2011-11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等思想体现了中国人对待纠纷的一种态度,那就是遇到纠纷更愿意通过诉讼外的渠道来解决。我国司法审判领域的民事调解制度极具中国特色,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 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考虑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当前我国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能否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将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这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解释说,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
2011-10
如果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生活保障由谁承担?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他们纳入了民政救助。 一些曾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解体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他们的职业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为难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来源: 新华社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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