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审判工作指导的有力举措,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开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作用。 这次共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刑事和民事案例各2个。2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界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的具体适用问题;2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审查程序等问题。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旨在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提供指导。该案例裁判要点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对于统一司法标准,依法惩治相关犯罪,促进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
2013-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n
201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201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
2013-03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13-03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013-03
路边摆放的遮阳伞突然倒下,吓到年事已高的高老太太导致其跌倒。高老太太意外受了伤,认为摆放遮阳伞的梅女士应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将其告上了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2年10月,摆摊的梅女士在南宁铁路文化宫门路边支起的成衣架及遮阳伞被大风刮倒,不巧年过八旬的高老太太路过此地遇到这一幕,惊吓跌倒,导致骨折。梅女士将高老太太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垫付了279元医疗费。因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为此,高老太太以被遮阳伞砸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梅女士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用共计约2万元。梅女士称,高老太太受伤部位为臀部,倒地的遮阳伞和成衣架未砸到高老太太,是老人自己跌倒的,其是出于好心才将老人扶去医院,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女士在路口处摆放成衣架与遮阳伞,就负有管理成衣架、遮阳伞及防止成衣架、遮阳伞倒塌伤及过路人的责任。事发时
2013-03
为买卖一套农村房产,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人互认亲戚,好让买方迁户口、做交易。孰料正当她们打着如意算盘时,房产价值的变化让这对“亲戚”立即有了间隙。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村民与买房者“认亲” 事情要从2005年说起。何海凤是甲山村居民,郭庆怡是一事业单位女职工,两人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一桩买卖攀起了亲。 何海凤那一年76岁,老伴已病故,在村里有一栋3层楼的自建房。郭庆怡想把这套房买下来,何海凤也愿意卖,可问题是,郭庆怡是城镇户口,何海凤是农村户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两人不能进行农村房产交易。 为了促成买卖,郭庆怡与何海凤想了个办法:那一年的7月,何海凤向甲山村委打报告,称自己年事已高,想让“侄外孙女”郭庆怡把户口转到她身边,照顾她的日常生活起居,帮她看管“私产”。 两个月后,郭庆怡也向甲山村委打
2013-03
天津市民陈欣女士在公司工作多年后,突然收到税务局的通知,称其有两处或以上的工资收入。另一处工资收入来自哪里?陈女士对此毫不知情,但此事使其受到单位的人事调查,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于是陈女士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将使用她姓名的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陈欣诉称,她是天津市某公司的职工,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公司严禁本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因此,她从未享受过本公司劳动报酬外的任何工资待遇。但是前不久,她被公司人事部门调查,称根据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内容,陈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2011年2月擅自在外从事其他工作,对陈欣进行处分并通报全公司。陈欣称,她从未听说过使用她姓名的这家施工公司,更没有在这家公司领取过任何工资报酬。此事对陈欣来说,不仅影响了她在本单位正常工作,也给她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陈欣认为,某施工公司未经陈欣同意擅自盗用其姓名并获
2013-03
7年前,江苏新沂市杨某一家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根据约定,一年后开发商必须将回迁房屋交付给杨某一家,但7年过去了,他们依然过着“流浪”的生活,而且长期领不到安置补助费。漫长的等待对于杨某一家来说,犹如心头痛,无奈之下,他们两次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此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第二次起诉的杨某一家再次获赔15万余元安置补助费。至此,加上第一次起诉获赔的11万余元,杨某一家共计获赔安置补助费26万余元。 拆迁户7年没有住上回迁房 自称流浪了7年 2005年5月25,由于旧城改造,杨某一家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沂市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书,约定:杨某一家将其所有的位于新沂市某镇的一套房屋交由该分公司拆迁,杨某一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过渡时间为12个月,补偿方式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由该分公司提供新沂市某镇四套房
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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