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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争风吃醋 一女被打获赔近4千元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中年妇女蓝红与韦晓青,因争风吃醋发展到谩骂打架,蓝红被打后提起诉讼,索赔7千余元。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蓝红获赔近4千元。

        蓝红、韦晓青同住一个村庄,往时关系尚好。但从2011年起,因蓝红无端怀疑韦晓青与蓝红的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多次在不同场合对韦晓青进行谩骂,继而双方产生矛盾。2011年10月14日、15日,双方都在因这桩“风流韵事”而发生过吵架。

        2011年10月16日上午7时许,蓝红与韦晓青先到安阳镇红河农贸市场内对面卖菜,约过十多分钟后,韦晓青的丈夫周国建因负责采购蔬菜送利客隆超市,也到安阳镇红河农贸市场内,当周国建看到蓝红也在该市场内卖菜时,便走到蓝红面前,用手指着蓝红骂了几句,蓝红听到后也骂周国建,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蓝红又在市场内以韦晓青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为话柄,在韦晓青的丈夫周国建和众人面前再次进行辱骂,韦晓青气愤之下,从对面跑过去用右手扇了蓝红一耳光,此时,同村在隔壁摊的一摊主见状后,急忙过来劝架并将韦晓青拉开,后双方还继续吵架,过几分钟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制止后,事态才渐渐平息。

        事情发生后,蓝红还继续送菜、卖菜,直至中午回家后,蓝红才开始感觉恶心、呕吐,于当天下午2时25分到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眩晕,共住院13天,开支医疗费3085.30元。

2012年11月12日,经都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蓝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派出所对韦晓青处以行政处罚。

        因韦晓青拒不赔偿蓝红住院治疗期间的各项经济损失,2013年2 月28日,原告蓝红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国建、韦晓青夫妻俩赔偿原告蓝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372.96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发生冲突过程中,被告周国建没有打原告蓝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蓝红无端猜疑韦晓青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在不同场合对韦晓青进行谩骂,从而引发双方多次发生纠纷,蓝红在纠纷起因上承担主要过错;但韦晓青在遭受蓝红无端猜疑、谩骂后,没有选择冷静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于2012年10月16日上午,双方在安阳镇红河农贸市场内再次发生纠纷过程中,韦晓青出手打伤蓝红,应负赔偿责任;由于蓝红对整个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韦晓青的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本案蓝红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67.96元,由韦晓青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蓝红人民币3974.37元。韦晓青提出蓝红没有被打伤,蓝红没病装病,恶意住院,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蓝红诉讼请求,韦晓青上述抗辨主张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韦晓青伤害蓝红身体,同时也给蓝红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蓝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韦晓青赔偿原告蓝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3974.37元。驳回蓝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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