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9日中午,李某(女,21岁)因所乘坐的出租车在市内交通干道上发生小型交通事故,手臂皮肤被擦伤,回去后告诉其男朋友董某。董某遂带四名男子赶到事故地点,待交警处理事故完毕离开后,董某称自己的女朋友刚才乘坐该出租车受伤,要求司机(在事故中未受伤)支付一万元赔偿款“私了”,五人还对司机拳打脚踢。司机不敢还手,辩解说自己没钱,是替别人打工的。经讨价还价,双方谈好6000元“私了”。司机给车主打电话详细地介绍了事件经过并请求车主送6000元来“解围”,车主赶来向董某等五人支付了6000元。五人离开,将6000元挥霍一空,未交给李某。司机和车主报警,遂案发。公安机关对出租车司机未作伤情鉴定。 【分歧】 对于本案被告人董某为勒索财物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以及本案司机能否针对其被勒索的6000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
2013-09
一名男子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却盗用老朋友的身份信息去注册公司。就这样,妇女夏某一夜之间成为了“女老板”。在申请公租房时,她才发现了这一情况。虽然涉案男子变更了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夏某仍然将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日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被告公司人员当庭给原告书写了道歉信,并澄清了盗用原告姓名的事实。 妇女夏某与男子尤某是朋友关系。2009年9月,尤某担任法人的公司将要注册成立。因该公司成立过程中发现尤某的身份证遗失,便盗用夏某的身份进行了注册,使夏某成为该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5万元,而夏某并未实际出资。公司成立后,夏某对自己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一直不知情。夏某从未在该公司领取过工资,也未参与实际经营,未履行过任何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权益。 2012年6月,夏某申请公租房,在审核时被有
2013-09
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并共同在借款人处签名,其中一被告却辩称自己仅是见证人而非借款人。8月28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并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邱某、廖某因合伙在赣县开店,而邱某缺少合伙经营资金,两被告便找到原告刘某借款,并共同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以两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在向被告邱某送达诉状副本等材料时,邱某表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偿还,但开庭之日无故不到庭。作为共同被告的廖某却辩称其在借条上的签名只是作为“见证人”,自己并没有实际借款。 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借条上借款人共同签名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其辩称自己系借款介绍人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
2013-09
亲人遭遇车祸死亡,亲属为索要赔偿,没有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而是抬着尸体聚众拦车堵路,造成交通阻塞长达8个小时。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韦学照、韦学善、韦建锋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韦建锋的父亲韦某在马山至大化二级公路乐圩村岜独屯路段被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被告人韦建锋及其家属闻讯后,随即将韦某的尸体摆放在事故现场公路南侧,并召集当地群众约70余人在公路内聚集,还将水泥砖呈“一”字型放置在公路上堵塞交通。当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依法处置并动员群众离开公路时,被告人韦建锋扬言一定得到6万元现金才能处理尸体,否则继续堵路。由于李某无法满足被告人韦建锋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人韦建锋、韦学照、韦学善三人即煽动群众继续停留在公路上,阻止公安民警将水泥砖搬离公路。次日凌晨2时许,在马山县政府工作人
2013-08
不足5岁的男孩小杰通过板凳爬上爷爷租住房屋的窗户,不幸从该窗口坠落至一楼地上,救治无效死亡,小杰父母王盛、李梅认为出租房屋的窗户未安装防护栏存在重大安隐患,将出租屋主唐良、蒋玲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唐良、蒋玲夫妇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2013年8月27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驳回了小杰父母王盛、李梅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28日,小杰的爷爷王荣为生活居住,租赁了被告唐良、蒋玲夫妇的三室一厅套房。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了房租每月350元等有关事宜。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履行。同年12月,小杰从外地到平乐与爷爷一起生活。并由奶奶何英照看。2012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奶奶何英外出买菜,留
2013-08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在自家小卖部门口殴打前来催债男子致伤,称是为维护自己和妻子的尊严。8月26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该男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67元。 原告莫玲诉称,2013年2月4日下午17时左右,原告莫玲经过被告罗琦小卖部时,遭到被告无故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住院治疗17天后医生建议出院。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罗琦辩称,2013年2月4日15时,原告到其开的小卖部来商量还钱的事,在商量过程中原告诬陷其妻子骗他的钱,有用手指被告的头,然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原告与其一起倒在小
2013-08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女方起诉离婚的理由竟然是难忍丈夫的脚臭,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原告赵媛与被告刘洪系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三个月后,相互感觉情投意合即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交往时间短暂,两人相互了解并不充分。婚后,面对朝夕相处的日常生活,个人的很多缺点和毛病都显露了出来。被告刘洪有一个小毛病,那就是有严重的“香港脚”,每当脱鞋之后,整个房间就会弥漫着一股很难闻的气味,这可实在熏坏了爱干净的赵媛。赵媛多次跟刘洪谈及此事,希望他能把鞋子扔远一些,把脚洗干净一点再进房间。刚开始刘洪还对赵媛言听计从,时间久了,便觉得赵媛小题大做,又唠叨烦人,之后便依然我行我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或冷战,影响了夫妻感情。最终,不胜其烦的赵媛选择起诉来结束这段闪电式婚姻。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法官认为,婚姻生活难
2013-0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9号 【发布日期】2013-07-26 【生效日期】2013-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
2013-0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7号 【发布日期】2013-07-16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n
2013-08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8号 【发布日期】2013-07-15 【生效日期】2013-07-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8号,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
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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