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二审上诉人):**华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荷公司)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2日,华宇公司与雅**荷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宇公司购买雅**荷公司开发商业用房234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129.4万元,华宇公司于2007年2月1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合同还约定,出卖人雅**荷公司应当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华宇公司,出卖人逾期交房,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屋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等。华宇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至2007年4月25日分五次向雅**荷公司支付了商铺款共计2129.4万元。2007年10月14日华宇公司向雅**荷公司书面提出商铺变更项目要求,言明对一层商铺1一9档非承重墙进行部分改动,并在部分商铺柱子间加做落地玻璃
2013-11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份,王某与某公司初步达成做墙体广告的生意意向,由王某向某公司交付押金XXX元。后因某公司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导致双方未签定合同。王某几次要求返还押金,均遭拒。 王某只提交了一份证据,就是一张押金条。 [案情分析] “定金”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即交付定金一方如果不按约定履约,那么对方依法不退。“押金”产生的是约定的后果,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话,即使交付押金一方违约,对方也必须退还押金。[案情结果] 本案已经调解结案,被告返还押金。[相关法规]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2013-11
[案情介绍] 张某在医院经剖宫产分娩出女儿,后婴儿因两肺重度羊水吸入窒息死亡。为此,张某一纸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8万余元。8月1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误工费、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交通费的90%费用计人民币1.49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8.5万元。 2004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因怀孕41周到医院检查,B超提示:胎盘部分老化,羊水偏少,医院建议住院,张某拒绝。2005年1月2日,张某因阴道见红5小时,于早上8时50分住产科。入院诊断:“胎盘功能减退,羊水偏少、巨大儿?”,医院决定试产。试产胎儿正常。后因诊断为:“活跃期阻滞,巨大儿?”,医院决定行剖宫产术。1月2日下午4时40分,张某分娩出女儿。次日上午新生儿出现异常情况。当日下午5时,张某自行带女儿去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就诊。晚9时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先心呼衰”。1月4日,张某向市卫
2013-11
[案情介绍] 原告陶某诉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因原告陶某仅提供被告写的借条作为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全部借款事实,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仅予以部分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某、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张小某系被告张某、苏某之子。由于三被告经营的公司(系第四被告)需要周转资金,2010年12月21日,四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原告陶某借款200万元,于2011年5月20日归还。如未按期归还,则支付7%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万元,支付违约金14万元。 在二审法院的审理中,原告陶某向法院提供建设银行查询单,证明原告曾通过建设银行转帐63万元给被告苏某,作为履行200万元借款的一部分。原告称其余款项通过现金支付给被告苏某,四被告共同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 [案情分析]
2013-11
[案情介绍] 2008年10月13日第一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借给了第一被告13万元,有第一被告出具的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已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其中3万元原告出具了收条给被告,另有15000元原告未出具借条给被告,至今欠原告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被告欠原告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借据合同并未对利息予以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第一被告认为二被告自愿解除非法同居,二被告间不存在身份关系。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
2013-11
杨某乘坐丈夫吴某的摩托车出行,不料被轿车撞伤,并导致精神障碍,吴某也在事故中受伤。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对轿车承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杨某、吴某予以赔偿,轿车车主何某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10日上午,杨某乘坐丈夫吴某的摩托车沿S308省道从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湖南省平江县加义镇落鼓村路段时,摩托车与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杨某受伤。事后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吴某、何某两人在此次事故中的违法行为相当,应分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杨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右侧枕顶部硬膜下血肿、右
2013-11
误将钱款存入已故亲人的银行卡内,却不知取款密码,而银行则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为储户支取存款。近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最终经法院调解,银行将储户存款全部退还当事人。 原告高某,女,香河县某村村民,婚后与其丈夫及公婆共同生活。张某,男,是原告高某婆婆的亲弟弟。因张某年迈且孤独一人,无人照顾、赡养,故一直与原告高某一家人共同生活。2012年12月15日,张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曾在香河县某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储蓄卡去世时存放在原告家中。恰好原告高某也在该银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2013年7月17日,原告欲往自己的储蓄卡中存钱,因疏忽大意,误拿了死者张某的储蓄卡,结果将现金5000元存入了死者张某
2013-11
年过八旬的张大爷夫妇在三年时间里分27次向老街坊倪大爷夫妇借款41万余元,因迟迟未归还,被老街坊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倪大爷称,自己和老伴都是年近八旬的大学退休教师,和张大爷夫妇既是同事,也是交往多年的老街坊。从2010年初,张大爷夫妻以自己的存款被银行套牢、生活出现困难为由,向倪大爷家借钱,每次借款的数额都不大,多则一两万少则四五千。看在多年同事和街坊的情面上,倪大爷和老伴相信了他们,每次都爽快答应。但是随着借款的次数和金额越来越多,张大爷夫妇承诺的“尽快还钱”却迟迟没有兑现,倪大爷夫妻渐渐心生不安。最终在出借了27次共41万余元之后,倪大爷要求和张大爷签署一张借款的总清单并承诺一个明确的还款时间。然而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张大爷夫妇仍然没有归还任何借款,并不断找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倪大爷这才感到大事不妙,起诉到海淀法院。
2013-11
小学生曾某在下课前与同学玩推拉游戏,不慎从乒乓球台上摔下来,造成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商议未果,曾某的父亲将同学及所属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令由被告颜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5408.27元;由被告弋阳县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4422.06元;由八被告邬某等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10816.54元。 2012年4月9日下午第三节课,弋阳县某中心小学老师开例会,安排学生大扫除。原告曾某在打扫完包干区后,因未到下课时间,便到学校篮球场上去玩。原告到篮球场上后,看到其同班同学被告颜某、邬某、童某、叶某东、瞿某、叶某林、蔡某、颜某杰、谢某等人在乒乓球桌上玩推人游戏。于是原告也上了乒乓球桌与同学们一起玩。此时,现场没有老师在场。在玩耍过程中,被告颜某被人从球桌上推了下去,颜
2013-11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发布日期】2013-10-25 【生效日期】201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3年10月25日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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