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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

案情:

  日前,山东省单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农资经营户赵某销售的M牌磷酸二铵的外包装袋上标有“北京M肥料有限公司”字样和M注册商标。经鉴定,这批化肥不是北京M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查,赵某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购进了12吨磷酸二铵,然后用标有“北京M肥料有限公司”字样和M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灌装,准备以每吨2100元的价格批发给农资零售商,截至案发时尚未售出。

  分析:

  法条竞合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之间客观存在的竞合。法条竞合要解决的是不同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一般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想象竞合,主要是指当事人基于某种意图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该行为符合多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形式上构成多个违法行为。想象竞合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罚的问题,一般参照《刑法》中的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即依据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定性处罚。

  本案中,赵某将购买的磷酸二铵灌装到标有“北京M肥料有限公司”字样和M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内销售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违法行为。赵某的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冒用他人厂名行为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这两部法律之间并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由此可见,本案是一起想象竞合案件。与《产品质量法》相比,《商标法》对赵某违法行为的处罚更重。笔者认为,对赵某的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赵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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