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下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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