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1-9-28
- 【标题】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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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10/t20211018_532368.shtml
-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8日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透明度,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主动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在该平台办理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一般不予公开,确有必要公开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信息进行屏蔽、隐名等处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指导和有关服务窗口的查询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通知、告知、送达、公开宣布等案件办理程序职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组织、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置情况,法律文书公开情况等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查询:
(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三)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首次申请查询,应当向办理相关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并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可以凭账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相关案件信息。
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或者代理律师可以直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者微信平台、手机APP,在线注册后,查询案件信息。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需要查询经常居住地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信息的,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向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请求协助办理身份认证。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与办理该案件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