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1-9-27
- 【标题】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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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24491.html
- 【法规全文】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
1.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3. “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 “陆金所金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720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6. “微信群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数推公司、谭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供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9.“砖瓦协会”垄断纠纷案
10. 西斯威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 “优选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基本案情】
优铠(上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铠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的公司,该公司主张其享有“边测量边锯切”的技术秘密,李某某、周某等人从优铠公司离职后成立了上海路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启公司),并利用优铠公司的技术秘密制造、销售优选锯产品。寿光市鲁丽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丽公司)使用优选锯产品亦构成侵权。二审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技术比对。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二审勘验的实验结果,被诉侵权产品的锯切方式和结果遵循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流程,并且实现了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属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路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0万元。同时,针对鲁丽公司无正当理由毁损人民法院查封证据的行为,对鲁丽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问题,通过多次庭审逐步明确技术秘密的实质内涵,借助现场勘验手段查明侵权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充分彰显了严惩不诚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同时,针对当事人毁损重要证据的行为作出的罚款决定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构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的司法态度。
2.“必沃”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
【基本案情】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星公司)认为宁波必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沃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利用慈星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生产横机设备的行为,侵害了慈星公司的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针对必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关事项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和图纸相关内容,故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必沃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系慈星公司以必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必沃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必沃公司涉嫌侵犯慈星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故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