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1-10-18
-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文号】法〔2021〕247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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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26921.html
-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2021〕247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大部署,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坚持强基导向,推动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现就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目标。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法委建立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下简称调解平台),在线对接基层解纷力量,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构建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基层预防化解纠纷网络,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2.工作载体。以调解平台作为工作载体,通过邀请人员入驻等方式,将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全部集约到调解平台,做到基层解纷力量全覆盖,实现预警、分流、化解、调解、司法确认、进展跟踪、结果反馈、指导督办等全流程在线办理。
本意见中的基层治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辖区内的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工会、妇联、劳动、民政、市场监管、土地管理、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单位。
3.开展主体。人民法庭负责做好本辖区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以下简称“三进”工作),未设人民法庭的村(社区)、乡镇(街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开展“三进”工作。
各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三进”工作的统筹指导,确保“三进”工作在辖区内实现全覆盖。
二、制度建设
4.完善入驻平台制度。调解平台增设诉源治理工作模块。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入驻诉源治理工作模块后,负责组织基层治理单位以及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将其管理的调解员、网格员、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干部以及其他基层解纷人员信息录入调解平台。录入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擅长领域、对接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等。
5.建立案件分流制度。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根据纠纷数量、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灵活将立案窗口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作为专(兼)职案件分流员,开展在线诉非分流、案件指派、诉调对接、督促督办等工作。
6.建立司法联络员制度。邀请基层治理单位、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中与人民法院开展分流对接的人员作为司法联络员,负责排查上报信息、自行或者指定相关人员开展诉前调解、矛盾化解、协助送达、维护基层解纷人员信息等工作。
7.建立分类分级委派案件制度。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村(社区)处理的,先行引导由辖区内的村(社区)逐级进行化解、调解;适宜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司法所等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由与人民法院对接的基层治理单位进行化解、调解;适宜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处理的,由与人民法院对接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进行化解、调解。
8.完善诉非实质化对接制度。村(社区)、乡镇(街道)等对接单位或者基层解纷人员在化解、调解过程中需要法官参与指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在线提出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通过推送典型案例、进行法条解释、提供法律咨询、“调解员现场调解+法官远程视频参与调解”联合调解、实地参与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