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3-11
-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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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3/a1ebf1e8f9f045deb0d7f5147bfaa3a5.shtml
-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3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总则”分为六条,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将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八、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为六节: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包括第七条至第九条;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四节“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包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九、将第一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七条和第六十一条,修改为: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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