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1-30
- 【标题】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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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news.jcrb.com/jsxw/2022/202202/t20220214_2364918.html
-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决定,现将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31—135号)作为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社区矫正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30日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检例第131号)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违反规定外出、出境 调查核实 撤销缓刑
【要旨】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查明社区矫正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违规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情节,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缓刑情形。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重大隐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2016年7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止。孙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时发现孙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出境等应当撤销缓刑情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孙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2019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在被实施电子监管期间,电子定位轨迹出现中断情形,孙某某可能存在故意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调查核实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通过查看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和社区矫正档案,发现司法所对孙某某进行监督管理时,缺乏实地查访、信息核查等监管措施。二是向铁路、航空、出入境等部门调取孙某某社区矫正期间出行信息,并与请假批准手续记录对比,发现孙某某在被实施电子监管期间故意对电子定位装置不充电擅自外出一次,在被摘除电子定位装置(因法律法规调整,孙某某不再符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条件)后又利用每个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的间隔期间擅自外出二十余次,最长一次达十九天,其中违法出境两次、累计十一天。三是对孙某某进行询问,其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事实予以承认。
监督意见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规外出并两次违法出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日废止,有关规定内容被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吸收)第二十五条规定,且情节严重,于2019年5月24日向海淀区司法局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同时,向海淀区某镇司法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纠正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促进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规范提升,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近三年办理的社区矫正监督案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