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2-19
- 【标题】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 【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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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来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202/t20220228_3643644.html
- 【法规全文】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已于2022年2月8日经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2月19日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领域的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公共交通企业,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运输经营企业和港站经营企业。
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公共交通、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的企业。
第三条? 公共交通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出行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条? 公共交通企业公开信息,应当采取主动公开的方式,坚持便民实用、及时全面的原则,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铁路、民航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和监督铁路、民航领域公共交通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发布流程、审核程序等。
第七条? 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主动公开运营服务、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权益维护等信息。
鼓励公共交通企业主动公开有利于推动公共交通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公众出行满意度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运营线路、站点名称、服务时间、运行方向、票价、乘车(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二)乘客安全须知、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三)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四)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投诉受理制度等权益维护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还应当主动公开运行间隔时间、周边换乘、路线指示标识、服务质量承诺,以及站台紧急停车按钮、车辆紧急解锁按钮使用方法等信息。
城市轮渡运营企业还应当主动公开载客定额、消防救生演示图、救生衣使用方法等信息。
第九条? 道路班车客运、道路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企业名称、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票价、里程表、乘车规则等道路班车客运运营服务信息,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道路客运站运营服务信息;
(二)乘客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信息;
(三)安全锤、灭火器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用方法,以及安全疏散标识等应急处置信息;
(四)企业服务监督电话、行业监督电话等权益维护信息。
第十条? 水路旅客班轮、港口客运站运营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船舶名称、目的港、始发港、班期、班次、票价、乘船规则等运营服务信息;
(二)载客定额、乘船安全须知、禁止及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安全警示标志、救生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