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布时间】2022-3-2
- 【标题】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发文号】
- 【失效时间】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法规来源】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203/t20220307_547722.shtml
- 【法规全文】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决定,现将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41—145号)作为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2日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儿童个人信息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41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 综合司法保护? 案件管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综合发挥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促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网络保护义务,相关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在多个检察机关均具有管辖权时,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层报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互联网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
【基本案情】
某App是北京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短视频应用类软件。该App在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儿童注册账号,并收集、存储儿童网络账户、位置、联系方式,以及儿童面部识别特征、声音识别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运用后台算法,向具有浏览儿童内容视频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该App未对儿童账号采取区分管理措施,默认用户点击“关注”后即可与儿童账号私信联系,并能获取其地理位置、面部特征等个人信息。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徐某某收到该App后台推送的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通过其私信功能联系多名儿童,并对其中3名儿童实施猥亵犯罪。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2020年7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徐某某猥亵儿童案时发现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遂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展初步调查。检察机关综合App收集处理的个人信息数量、APP用户言词证据等证据材料,以证明App收集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事实。对该App用户服务协议、隐私权保护政策、应用界面等内容进行手机截图,收集儿童用户未经监护人同意即可注册使用App的言词证据;使用“区块链”取证设备证明App采取监护人默示同意、一次性授权概括同意等方式收集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等,以证明APP收集处理儿童个人信息行为的侵权性质。收集固定数百名儿童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犯的证据,以证明危害后果。提取固定徐某某供述等,以证明App侵权行为与实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经调查并听取当地网信、公安、法院意见,组织互联网领域法律专家、技术专家进行论证,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北京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App在收集、存储、使用儿童个人信息过程中,未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原则,其行为违反了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息保护、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网络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相关规定,违反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中“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
上一篇: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下一篇: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