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夫妇到法院起诉某网络平台所属公司,称今年上半年,小杨夫妇准备去西藏度蜜月,经过比对各网络平台的旅游产品与服务,最终选定与某网络平台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游者为2人,旅游费用为15438元,行程共计10天9夜,旅游线路为西宁-青海湖-拉萨-日喀则-林芝。小杨夫妇全额交纳了旅游费。当小杨夫妇与同行者一行53人随团行至拉萨时,该平台以西藏旅游局规定每车不超过20人(含一名司机、一名导游、一名交警、游客17人)为由,说不能继续带队出游。在该平台未采取分车、加导游等任何积极措施的情况下,致使小杨夫妇等53人在拉萨长时间滞留在宾馆,导游失联,团餐无人管。合同约定的林芝、纳木错、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等沿途行程均未实际安排。该平台的违约行为致使小杨夫妇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该网络平台所属公司退还小杨夫妇旅游费15438元,并给付小杨夫妇违约金308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网络平台所属公司承认有上述诉称行为,并同意退赔小杨夫妇部分旅游费用,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网络平台所属公司返还小杨夫妇旅游费五千元。
法官提示:随着网络飞速发展,一些传统行业如旅游业也逐步进入“互联网+”时代,旅游者可以足不出户就搜集到各种需要的资讯,并选择相关产品与服务,这本是好事,但由于网络旅游平台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部分网络平台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况。对此,法官提醒,旅游者在线选择旅游产品时,应尽量选择口碑好、有资质的平台,应仔细阅读网站所示各项内容,并通过在线咨询、人工咨询、线下咨询等方式详细了解产品内容;出行前要与旅行社签订相关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如出现平台所示服务与其实际提供的服务不一致等情况,应及时向服务提供者反映。如经协商,平台服务提供者仍不能很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应通过向消协反映、到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主张己方权利。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