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黄金周期间,小张的父亲老张(47岁)参加了某旅行社组团的本市周边三日游活动。旅游活动第三天,老张突然昏厥,救护车赶到后,立即送老张前往医院进行救治,但是非常不幸,老张经抢救无效去世。
老张本次出游仅通过旅行社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因旅行社没有为老张投保突发疾病险,致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小张认为,旅行社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父亲老张投保的《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没有投保突发疾病险等过错,所以旅行社应对父亲老张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小张到法院起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小张因老张去世造成的损失,包括抢救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保险金等费用共计100余万元。此外,小张还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行费560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仅仅是为老张代购保险,老张的去世与旅行社无关,故不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旅行社为老张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事发时处于保险期内;老张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保险公司以“脑干出血属于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与被告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老张在旅游过程中死亡,原告小张作为老张的继承人,有权向被告旅行社提出赔偿。
但本案中,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旅游经营者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应当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其能预见的合理范围,其提供的安全保障应当在其能力范围之内。本案中的旅游行程不存在需要特别提醒的安全注意事项,老张系突然晕倒,在送医救治后去世,导致其去世的原因是脑干出血。在老张晕倒后,现场导游及时将老张送医救治。老张的死亡实属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不幸事件,老张的病发、死亡显然超过了被告旅行社能够预见的合理范围。至于保险问题,被告旅行社已经按照规定为老张投保了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老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无法获得理赔的后果不能归咎于旅行社。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张关于抢救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保险金等诉讼请求。本案中的旅游行程为3天,老张未参加全部的旅游活动,对于未发生的旅游费用,被告应当退还。根据本案中旅游行程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退还旅游费200元。
法官提示:旅游活动虽可以放松休闲,但免不了舟车劳顿,有的旅游活动,也不适合一些有特定身体疾病的旅游者参加。旅游者应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其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判断是否接纳旅游者参加相应的旅游活动,也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减少安全隐患。旅游者如认为根据其自身状况参加本案中的旅游活动还需投保其他保险险种的,应当主动告知要求投保或自行投保。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