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起诉称,2014年9月,王女士与某旅行社订立合同,约定该旅行社为王女士安排2014年9月18日至10月10日在卡塔尔、也门、阿曼三国的全部旅游事宜,但在9月23日王女士入境也门当天,该旅行社单方面终止了也门段的合约,拒绝提供也门境内的一切服务,导致王女士的也门段行程完全未能进行,并造成王女士在也门境内滞留数日。王女士认为该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要求该旅行社退还也门段团费、也门签证费、王女士在也门境内产生的住宿费、公路交通费、违约金等共计十万余元。
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未完成合同约定事项是因为在王女士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项,王女士是在9月18日出发,9月22日中国外交部发出安全提示,建议中国人尽快撤离也门。9月22日航空公司已经停运,旅行社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故旅行社取消了接下来的行程,并退还了剩余部分旅游费用,并要求王女士按照安全提示及时回国。但王女士执意不回国,其违反了国家的安全警示规定,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其自行支出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确认,王女士与旅行社于2014年9月10日订立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了旅行的行程,由被告旅行社向王女士提供交通、住宿、导游等服务,由王女士以总价向旅行社支付费用。2014年9月下旬,也门首都萨那的局势恶化,外交部领事司与中国驻也门使馆联合提醒中国公民尽快撤离,萨那的局势是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形之下,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计,被告旅行社建议王女士尽快离开也门,并取消了进一步行程,是符合旅行社的职责的,也是符合通常认知的。由于被告旅行社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是基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故应当免除被告旅行社的相应责任。王女士以旅行社未能履行在也门段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旅行社退还也门段团费、也门签证费等要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出境游近几年在我国非常火热,每年出境游的人数呈持续上升态势,数据显示,2016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出境跟团游客总数量约为139.9万人。相对于国内游来说,出境游由于境外局势、风土人情等均与我国有较大差距,旅游者不仅要提前做好出境游攻略,选择名声较好、较为靠谱的旅行社,在旅游途中如发生任何突发情况,都应当以安全为重。如遇我国外交部针对旅游目的地发出安全提示,有条件者应及时回国。如与旅行社就行程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依法理性维权。
来源:中法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