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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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孙女士所在的公司鉴于办公楼租赁合同到期,也为节省房租支出,于近日决定将办公地址由繁华的城中心搬迁至新建的、相对冷清的郊区。由于搬迁后的新址距离孙女士家很远,每月上下班的费用支出,与以前相比至少要增加150元,如果公司不予补偿,无疑意味着孙女士的月收入将减少相应的金额,孙女士曾要求公司给予补偿。可公司却一口拒绝,认为孙女士工作业绩平平,却不能和其他先进员工一样自行克服困难。甚至明确表示,如果孙女士不同意前往,可以自行离职,其也同意在额外支付给孙女士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与孙女士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真的可以拒绝补偿上下班交通费用并解除劳动合同吗? 说法 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即其有权拒绝或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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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职员在给房管部门开发软件时,私自保存了账号和密码,并将万余条个人房产信息导出后倒卖。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他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应刑罚及罚金。 被告人沈某系南通一家房产信息咨询公司的技术员,从事软件开发和维护。几年前,沈某被公司派去南通房管部门从事信息查询软件的开发工作。在软件交付运行后,沈某私自保存了软件的密码和账号,以方便自己能随时获取个人房产信息。 被告人余某系南通某装饰装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拓展市场,余某通过朋友认识了沈某。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沈某通过邮箱向余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房产信息共计22993条,内容包括小区名称、楼号、户室号、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期间,沈某还通过邮箱向自己的姐姐及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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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交车上因为自身疾病晕倒摔伤,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乘客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亡,不应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驳回了乘客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4日,69岁的胡某乘坐公交车到苏州金庭镇,当车辆行驶至金庭镇建设银行车站路段时,站立在下车门附近的胡某摔倒受伤。当地派出所与交管部门赶至事发地点后,将胡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胡某构成一级伤残。 事后,胡某将公交公司诉至吴中法院,称是汽车进站停车导致自己跌倒,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公交公司对胡某的说法不予认可,认为公交车在运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胡某受伤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胡某受伤究竟是外因还是内因造成的?法院调阅了交管部门对当时同车的四位乘客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公交车内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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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法院应当从维护交易稳定又兼顾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评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案情 2012年4月18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某,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89.1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9.92平方米,公摊面积9.26平方米;房屋单价4642.3元/平方米,总价款为41.4万元;合同第五条还约定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后经测绘,讼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95.3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82.69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12.67平方米)。2013年12月15日,某房地产公司发布的“交房流程”载明:互补面积差价款(2.5%以内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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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本是违法之事,但广西柳江一男子却对多次通过诬陷他人“偷狗”进行敲砸勒索。近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受伤小狗诬陷他人“偷狗”,进而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告人覃广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月8日,柳江县的覃广生伙同“阿军”(在逃),驾驶面包车到洛满镇凤凰河附近,趁无人注意的时候,将他们事先打瘸腿的小狗放在路边,二人则躲到路边藏好。被害人彭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发现受伤的小狗,当彭某下车准备将小狗拾起时。覃广生二人驾驶面包车追撵彭某,将彭某拦截后以其“偷狗”为由,强行索要人民币1000元。 第一次得手后,覃广生二人并未满足,2015年1月9日又以相同的手段,对下车捡拾小狗的温某强行索要800元。2015年1月14日,覃广生伙同王加高以相同方式强行向甘某索要170元。频频得手,让覃广生更加猖狂,2015年1月15日,覃广生和王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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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恃有才华,找工作却处处碰壁,谈了多年的女朋友也离开了自己,今年31岁、性格内向的申某难以发泄心中郁闷,持刀到北京西站,将多名旅客刺伤。记者昨日获悉,申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7时58分,申某为发泄情绪,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东侧,持刀追逐扎刺过往旅客,致使3人受伤。 当时,正在广场执勤的北京西站派出所辅警祝某、吴某前往现场巡查,祝某的衣服也被申某扎破。此后,申某被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3月31日,申某被刑拘留,4月28日被逮捕。该案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周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庭上,申某对其被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悔罪,并期盼法庭能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申某在接受法官询问时称,其自小成绩好,自恃有才华,因为读的是大专,故从外地进京求学,修了本科。因为性格内向,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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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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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2015年5月份以来,民航航班上发生了多起充电宝引发的不安全事件,给航空运输安全带来安全隐患。为确保航空运输安全,现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规定重申如下:一、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充电宝。二、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过两个。三、严禁携带标识不清的充电宝。四、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五、严禁非个人自用目的携带充电宝。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根据情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机组人员。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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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57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1号令),以下59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4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香港布英达陈永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RANDT CHA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4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9号 首席代表:布英达(Brandt, Keith Mart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楼2319-22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65837200 传 真:(010)85296116 网 址:www.deontos.com 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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