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正海: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入职已经近两年。今年7月27日我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说我有心脏病需住院治疗。我没住院,开了些药就回家休养,并让同事将病假条转交给了部门经理。8月3日我销假上班时,公司通知我被辞退了。我想维权,想让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但向律师免费咨询时,对方称我索赔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就不能再主张代通知金了,因为只有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会涉及代通知金的问题,请问是这样吗?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2015-08
【案情】 某日深夜,马某(27岁)与同岁的舍友姚某在单位宿舍内休息。姚某因感冒咳嗽不断,马某认为姚某咳嗽声过大而影响了自己休息,两人由此发生口角。争吵加剧后,开始厮打起来,马某用木凳砸、拳打等方式击打姚某上半身及头部。被其他舍友劝开后,姚某即晕倒在床边,虽及时送医治疗,却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系心源性猝死,外伤、情绪激动为诱发因素。据调查,姚某生前患有心脏疾病。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一般的伤害行为致人死亡,是否能因被害人特殊体质阻却过失犯罪。笔者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马某实施了殴打的先前行为作为诱因导致姚某的死亡,其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马某在打斗过程中疏忽了履行预见义务,本可避免造成姚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以致其侵害行为最终诱发姚某心源性猝死,该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击打行为是一
2015-08
[案情] 原告罗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戚某存在海绵材料买卖业务往来。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原告向被告发货共计货款102689.6元。后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支付货款 3万元,于2012年6月份支付货款2万元,于2013年6月份支付货款2万元,尚有32689.6元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起诉事实如下:由于时间较长,原告记录有误,被告最后一次2万元付款时间应为2014年1月,而非2013年6月份。被告戚某答辩称:对货款总金额102689.6元无异议。但被告在2013年6月份向原告罗某支付货款2万元,在2014年1月支付货款2万元。故被告现只欠原告货款12689.2元。双方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当对戚某提出已于2013年6月份向原告罗某支付货款2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该事
2015-08
裁判要旨 分红人身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人身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保险人应当就红利的不确定性风险和红利分配的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2年11月8日,原告黄雅芬向被告平安人寿公司投保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后黄雅芬分别向平安人寿公司支付保险费共计109880元。截至2014年11月8日,黄雅芬共从平安人寿公司处领取生存金2万元、红利1576.29元(不包括利息)。保险期间平安人寿公司向黄雅芬发送的分红通知书中,载明了保费收入、可分配的盈余及累积利率等内容。后黄雅芬认为平安人寿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系争人身保险合同;2.平安人寿公司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109880元。 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黄雅芬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黄雅芬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雅芬
2015-08
裁判要旨 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市场改造项目过程中,以调解村民和企业矛盾为由向企业索要财物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情 2013年8月,被告人叶永军利用担任河南省清丰县古城乡叶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古城乡禽蛋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中,以协调费的名义向开发商濮阳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索要5万元,据为己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叶永军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永军作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协调关系,以协调费的名义索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叶永军为开发商协调开发事宜支出的餐费500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故该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叶永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清丰县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叶永军亦未提
2015-08
2014年11月,一起发生在上海东海大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司机赵靖良在驾驶一辆载有48名乘客的大型客车时超速行驶,因俯身捡拾手机致使车辆侧翻,车上6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今天上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赵靖良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11月3日,赵靖良驾驶上海某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型客车,由上海南浦大桥旅游集散中心驶往小洋山岛沈家湾客运码头,当时车上载有48名乘客。上午10时08分许,赵靖良在驾车时手机不慎掉落,他俯身用右手捡拾手机,没想到车辆竟向右偏离并碰擦道路右侧路肩,赵又向左急打方向,造成车辆失控向右侧翻。经鉴定,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达70至75公里/小时,系超速行驶(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 事故最终导致车上6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21人轻伤,4人轻微伤,其余共计15名乘客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2015-0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法〔2015〕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实习人员由法律院校统一组织和推荐,实习安排应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实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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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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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现将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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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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