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借其他公司名义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谎称为求职者安排工作,先后诈骗7名求职者共计11万余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假借重庆众义达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涵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人才网、赶集网等网站发布招聘动车乘务员的信息,后虚构安排被害人到动车公司工作等事实,以培训费、服装费等名义陆续向被害人刘某、黄某等7人收取费用共计11万余元,后被告人曹某于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洪某、白某3.2万元。 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曹某针对不特
2015-12
违章停车由交警部门处理,一次也就罚个百把块钱。周某的半挂车违停被诉,竟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升格判赔19.1万余元。 今年3月1日下午,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自南往北行驶。13时27分许,胡某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经勘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一辆挂重型半挂车停放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占用了人行横道,导致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经查,该半挂车的所有人是周某,驾驶员是李某。交警认定骑电动车的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刘某、半挂车驾驶员李某负次要责任。 经对胡某血液抽样检测,乙醇含量为54mg/100ml。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63544.45元。 刑事案件了结,民事赔偿案件开始。2015年5月7日,被害人刘某的丈夫向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骑电动车的胡某、半挂车的驾驶员李
2015-12
当事人程某一审败诉后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栏中使用辱骂性言辞并拒绝纠正。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开出罚单:拘留十日,罚款8万元。 2015年6月,程某以其购买的商品无执行标准号为由在秦淮法院提起135起诉讼,请求判令退货还款,并要求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在提起该系列诉讼之前,曾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在法院起诉同案被告,在案件进入二审期间其又再次购买本系列案件涉案商品,并以同样的理由和事实提起诉讼,能够认定其在购买之时即认识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符合民法上欺诈的构成要件。2015年10月,法院对其中78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讼请求,驳回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为此,程某于11月2日对前述78起案件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其在上诉状中写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 事情发生后,
2015-12
曾在湖北省某医院当护士14年的谢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窃取他人信息伪造医师执业证书,冒名顶替他人身份,到海南省乐东县黄流镇某门诊部从医,并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乐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1994年至2008年期间,谢某与肖某在湖北省某医院共事,肖某为医生,谢某为护士。谢某利用平时与肖某共同工作的便利,窃取肖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编号,并用自己头像伪造了姓名为肖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2014年3月,谢某以肖某名义到乐东县黄流镇某门诊部应聘执业。 2014年5月11日,已生育两个女孩的阿红(化名)又怀上一女孩,因不想生这个孩子,经人介绍到黄流镇某门诊部找谢某做引产手术。谢某于5月14日将其带到治疗室
2015-12
4人从江西境内收买11名刚出生不久的婴儿,再带入浙江龙泉市卖给不孕夫妻,从中谋取利益。16日,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两名主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检察机关指控,江西人王某、黄某等4人于2012年至2014年,以出卖为目的,先后多次从江西省境内收买新生婴儿,再携带婴儿乘坐陶某等出租车至龙泉市,并由龙泉籍女子季某联系买家进行贩卖。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黄某参与贩卖10名女婴,季某居间介绍拐卖女婴9名,此外,李某单独贩卖一名男婴,共计有11名婴儿被先后拐卖。 2014年8月4日,王某、黄某携带一名女婴乘坐陶某的出租车,再次来到龙泉贩卖,被群众发现并举报,后被龙泉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后,其他3人陆续归案。 王某等人自称这些女婴的家人无力抚养,自愿出卖,而购买女婴的这些家庭,基本上
2015-12
父亲过世后,姚女士三姐弟得知继母在父亲生前,通过欺骗法院的方式取得了父亲的监护人身份,后将父亲名下的房屋以低价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儿子。为此,三人将继母及其亲生儿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合同无效。 隐瞒法院卖房给亲儿 姚女士三姐弟的父母离婚,后姚父于1970年与郑女士再婚。郑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徐某,孩子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据三姐弟说,从1970年起直至父亲去世,姐弟三人均与父亲保持密切联系,无论是陪伴看望还是医院守护,都尽到了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 1998年,父亲单位分配了一套房子。2013年3月父亲去世后,该房产应作为父亲的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继承,但他们后来去朝阳区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发现,2010年9月,继母在未告知姐弟三人的情况下,向法院隐瞒父亲还有其他子女的事实,至法院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年12月,
2015-12
法院:男子属防卫过当获刑4年 北京晨报讯(记者 黄晓宇)杨某驾车时被后车突然别停,一名男子窜了出来,不由分说就把杨某从车上拽了出来,对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杨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朝着对方扎了两刀。对方受伤后,杨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男子终因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杨某投案自首。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三中院认定杨某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2月3日晚10时许,驾车行至顺义区高丽营镇东马各庄村附近时,被尹某驾车拦住,尹某强行将杨某从车中拽出后,无故对杨某进行殴打。其间,杨某用刀向尹某左侧腋窝部、左侧胸部各刺一刀,尹某因伤及左肺及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庭审中,杨某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指出,在案件的起因上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而杨某所犯罪行属于间接
201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已于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请示》(宁检〔2015〕1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n
2015-1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办案中发生的违法行使职权问题,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2015-12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单位所做的委托和鉴定,如对方不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案情 2013年6月6日,被告宋英政和原告曹永强签订温县金沙国际音乐广场室内外装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123万元(固定价格),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原告分6次共付被告款98.5万元。2013年9月17日,被告宋英政在完成部分施工内容后,组织的施工队伍离场。9月18日,原告申请温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温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已施工工程部分进行价格鉴定,已施工部分评估价格为4375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已付工程款547500元及利息。 裁判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曹永强与被告宋英政于2013年6月6日签订的温县金沙国际音乐广场室内外装修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双方争议的鉴定意见书效力问
2015-12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