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美国磊若公司是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的著作权人,该公司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在互联网状态下通过Telnet命令,连接被告深圳朗科公司网站服务器的端口,探视到该服务器中FTP软件的名称为Serv-U FTP Server v6.3。原告遂指控被告以复制方式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抗辩称,Serv-U FTP Server v6.3软件是其从csdn.net网站下载的个人版,有30天免费试用期,试用期满仍可继续免费使用,故其不侵权。原告反驳称,个人版只解决基本问题,并有诸多限制,比如,一个域名最多只能容纳两个并行连接,不超过5个用户账户等,而被告作为商业性专业公司,不可能使用个人版本。 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20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如何举证证明终端用户商
2015-05
案件回放:张先生是某银行职工,退休后被银行返聘。去年12月的一天,张先生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剐蹭跌倒,导致手臂骨折。经交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责。之后张先生在家休假3个月,期间按病假标准支付工资。张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属于工伤,因此银行应按照全额标准支付他休假期间工资,并报销受伤期间的医药费。而银行方面以张先生系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拒绝了报销医药费的要求。同时银行方面表示,张先生被撞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单位没有过失。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张先生能否按照工伤待遇的标准,向银行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律师解读:张先生和银行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分析此案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
2015-05
案件回放:张先生是某银行职工,退休后被银行返聘。去年12月的一天,张先生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剐蹭跌倒,导致手臂骨折。经交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责。之后张先生在家休假3个月,期间按病假标准支付工资。张先生认为:自己是在上班途中被汽车撞伤,属于工伤,因此银行应按照全额标准支付他休假期间工资,并报销受伤期间的医药费。而银行方面以张先生系退休返聘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拒绝了报销医药费的要求。同时银行方面表示,张先生被撞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单位没有过失。那么,退休返聘人员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张先生能否按照工伤待遇的标准,向银行主张人身伤害赔偿? 律师解读:张先生和银行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分析此案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
2015-05
自己的银行卡就在手上,密码也没有告诉他人,可卡内的22万多元钱却被他人在宁波取走,这笔钱是该由银行赔偿,还是等着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追回呢?石家庄市赵县的宋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日前,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某银行赵县支行赔偿宋先生22万多元的存款。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书已经生效。 ■22万多元的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宁波取走 2012年,宋先生在赵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之后一直使用。2014年5月1日上午9点多,宋先生的手机短信提示:自己卡内的2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被人在宁波礼嘉桥支行取走,并扣除了48元手续费。可宋先生人在赵县,银行卡也在自己手上,怎么会有这样的事呢?宋先生立即与办卡银行联系,报告了这一异常情况。在此期间,又有4笔款项被人转账取出。等宋先生按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找到一台柜员机刷卡时,卡却被柜员机吞掉了。 案发当天中午12点,宋先生向赵县公安局
2015-05
小李为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外地联系业务时遭遇车祸造成重伤,于是向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请求。由于小李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否认小李是其公司员工,拒绝了他的请求。后小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为由不接受工伤认定。小李随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委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小李的请求,小李又向法院起诉。小李提交了工作期间的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记录等材料,并提供了其去外地开展业务的客户证言,证明其去外地是洽谈业务。而公司认为,小李和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口头达成的经销合作关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先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而用人单位未在工伤发生30日之内提出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才可以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
2015-05
裁判要旨 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过程中,置行人、其他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的安全于不顾,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时应对该行为人两罪并罚。 案情 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轿车,将同方向行驶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史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在某娱乐会所门前未避让行人,将横过马路的张某撞倒,后又驾车逃逸返回孟州。被害人史某、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对该两起事故均负全部责任。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致被害人史某死亡的行为,是由于杨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主观方面对犯罪后果系过失,应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致被害人张某死亡的行为,是其肇事逃逸过程中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不管不顾,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
2015-05
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阻挠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殴打法院工作人员。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钱某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钱某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袁某某与钱某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钱某华赔偿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13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8元。该判决生效后,袁某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8月29日,因被告人钱某华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分宜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当天下午,得知被告人钱某华在分宜县杨桥镇泉丘村附近收购稻谷,分宜县法院工作人员张某某、简某某、袁某、彭某、马某某、张某、朱某某等人(其中,法警
2015-05
朋友圈的一则寻人启事,让王博心起敲诈恶念,不顾他人丢失孩子的心情,多次打电话威胁,最终被警方抓捕归案,自己也免不了牢狱之灾。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博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一万元。 2014年11月3日晚,王博在微博朋友圈看到朋友转发的寻人启事,寻找在上学途中走失的10岁女孩徐某某,并留下了联系人孙某的电话。王博看到该寻人启事后遂产生敲诈钱财的恶念。11月10日,王博用一张无主的手机卡,向寻人启事中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敲诈短信,声称失踪女孩就在自己身边,想见孩子必须准备5万元钱,并威胁不许报警。随后王博多次通过短信与孙某联系,声称孩子发高烧了、可能要被卖掉器官等话语进行恐吓。后孙某报警,公安机将王博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寻人启事信息对他人实施敲诈,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
2015-05
去年王府井抢名表案判7年 新东安市场内抢走一块价值31.8万元宝铂表男子被当场抓获法院认定属犯罪未遂 本报讯(记者洪雪) 今年3月16日晚上王府井发生轰动一时的抢劫名表案,一马来西亚籍男子持枪抢劫11块总价值300万元名表后逃跑。其实,这不是王府井地区发生的第一起抢劫名表案,去年该地区也发生一起类似案件。 法晚记者近日获悉,该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4年5月13日10时许,27岁的男子李华福在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市场一层宝铂表店内,抢夺该店内宝铂手表一块,经鉴定该表价值31.8万元。 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李华福为抗拒抓捕而持刀威胁他人,被当场抓获。 据悉,李华福曾因盗窃被判刑7个月,2012年6月21日被刑满释放。 在法庭上,李华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李华福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抗拒抓捕当场持
2015-05
国家旅游局原驻外官员获刑 任主任助理期间用公款报销家属机票构成贪污 本报讯(记者洪雪)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将自己及妻子和母亲的共计2.6万余元机票用公款报销,国家旅游局驻大阪办事处原主任助理王某被提起公诉。 记者上午获悉,因自愿认罪,并全部退缴所有赃款,东城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以犯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而此前,王某的上司国家旅游局驻大阪、伦敦等地旅游办事处原主任杨强亦因违规报销,被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东城检察院指控,36岁的王某于2007年11月至2012年10月任国家旅游局驻大阪办事处主任助理期间,利用其经手办事处内各项财务报销的职务便利,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飞机票费用共计353770日元,折合人民币为26237.95元用单位公款予以报销,其中一次以航空公司的废票虚报5.8万日元,5次报销其妻子机票共计25920日元,报销其母亲一次
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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