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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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伤人谁之过

    案情:王某经人介绍购买了同村李某家的小牛,一路上,他牵着老牛在前面走,后面跟着小牛,准备前行往车上送小牛。因小牛没人牵护,牛绳散落在地,小牛向前奔跑。此时,从对面而来的宋某用脚踩踏小牛的缰绳,希望拦住小牛,小牛继续前行,将宋某带倒致伤。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7281.4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情构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宋二人经他人调解未达成协议,后宋某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应承担何种责任,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既非牛的饲养人,又非严格意义上的牛的所有人,王某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宋某自己故意用脚踩踏正在行走的小牛的缰绳,因小牛受惊,没有站稳摔倒致伤。所以,因其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购买他人的小牛并交付部分货款后,即为小牛的所有人,负有管理小牛的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小牛致人损伤,作为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宋某有意用脚踏牛缰绳,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应减轻王某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不承担过错责任,其承担的是无因管理之债,只在其得到的利益范围之内承担责任。宋某主动地帮助王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行为虽有一定的过失,但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关于本案事实,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小牛是否在奔跑这程中将宋某致伤,其实小牛跑与走没有本质的区别,关键是王某购买他人小牛并交付部分货款后,即为小牛的所有权人,负有管理小牛的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导致小牛致人损伤,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宋某有意用脚踏缰绳,用脚踏缰绳有一定的危险,宋某应该预见到而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主观过错。

    还有一种观点是根据《民法通则》第 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宋某不去拦截小牛,便不会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小牛不是直接撞倒宋某致使其受到伤害。在农村,小牛随老牛走或跑在大街小巷司空见惯,谈何疏于管理?这涉及到宋某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到底有没有过错?

    涉及本案,主要澄清两个方面,问题便迎刃而解。一是不能把不法行为与侵权行为等同起来。一般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侵害,只有行为而未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这就是说,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而不法行为行为不一定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对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正确把握无因管理,注意分清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项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违法的或违反道德的行为.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它一般性的生活事务,单纯的不作为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须由本人实施或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无固管理与侵权行为同为债发生的原因。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其实质是法律赋予没有根据地管理他人事务的某些行为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在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侵权行为,对他人事务的某一干涉行为,若为无因管理,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作者:刘惊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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