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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余振东贪污案谈辩诉交易

[案情]

    1993年10月至1995年5月30日,被告人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利用职务之便盗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填补开平中行违规叙做外汇买卖的亏损、发放账外贷款或将资金非法汇入潭江公司、友协公司,为掩盖盗用联行资金的事实,商定篡改有关账目,于同年5月31日、6月1日以开平中行收到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美元、马克的名义,伪造了总金额为208,926,042.47美元、291,778,000马克的4份联行贷方报单,将报单作为9041省辖外币往来科目的借方传票输入会计系统,同时,通过虚增开平中行联行资产的方法导致所占用的联行资金成为银行体系外的流动资金。余振东参与贪污其中6,777万美元、127,928,000港元。被告人余振东和许超凡、许国俊通过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用于潭江公司、友协公司的经营并从中分红。 1996年3月至2001年6月,余振东从潭江公司获得分红计67,302,859.85港元。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美国移民局拘押。2003年9月,美国政府将查扣的余振东转移到美国的赃款3,552,701美元返还给我国,该款已于2003年10月11日移交广东中行。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自愿选择被美国联邦执法机构遣返回我国。被告人余振东归案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犯罪案件。

[审判]

    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案件背后]

    数以亿计的涉案金额和区区十二年的牢狱之灾,这对于普通百姓甚至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似乎难以接受。但是,对于知情人士,这早已是题中应有之意。被告人余振东的辩护律师之一、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卢绪毅在接受采访时称:“审判早就没有了悬念”。2002年12月19日,潜逃并藏匿美国、加拿大14个月的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司法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2004年1月,美国总统布什在美洲31国特别首脑会议期间颁布法令,宣布美国将停止审批在公共职位上犯有贪污罪、参加过贪污行为或是从中受益的移民或非移民入境。2004年2月,余振东向美国方面递交《递解出境司法命令和放弃听证约定申请书》,承认自己在美所犯罪行应导致递解出境的法律后果,并且明确指定中国为其递解出境的接收国。同年4月16日,按照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余由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罪名在内华达州法院领得144个月监禁后,被遣返回国。2003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美国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机关判处余振东不超过12年的有期徒刑”,其旨在要求美方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同时保证免除对余的死刑处置,并放弃对其妻子所犯罪行的追讨。

    由上述内容可见,辨诉交易制度的运用在余振东一案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关于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在中国应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机关曾就此问题展开激烈论战,至今没有形成定论。余振东一案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认为这是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的最佳佐证,也有人认为该案的审理有不进人意之处。笔者认为,对于此案,我们应该首先从辩诉交易的法理进行分析。

[法理分析]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原理分析

   辩诉交易,即plea bargaining,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基于起诉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与被告人协商,可以以减少指控、降低指控、建议法院从轻处罚等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如果被告人作了有罪答辩,法官就可以避开审判程序进行判决。《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消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 具体而言,辩诉交易就是以辩方自认有罪换取控方的免于指控处理或者减轻量刑建议。

    辩诉交易制度是英美法的产物,最早起源于美国,如今,美国大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意大利和德国也相继建立了辩诉交易制度。其得以存在的价值理念在于体现了法律对公正与效率的追求,尤其解决效率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相关原理,客观事物的无限性导致了认识的无限性,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论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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