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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姓名被冒用纳入银行黑名单引发系列诉讼

谢先生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无需向银行还款,但仍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申请贷款。谢先生起诉请求确认所签借款合同无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2010年,银行以谢先生欠款为由,提起要求谢先生还款、要求担保人澳海集团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
法院审理中,经过鉴定,银行提交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的签字不是谢先生本人书写,故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起诉。但谢先生还是因该份借款合同上了银行的黑名单,申请贷款无法成功。故此,谢先生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银行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处的签名并非谢先生所签署。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谢先生有借款事实的存在,故该合同的签订并非谢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合同。由于本案谢先生仅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因此有关合同无效后的各方责任承担问题,由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根据各自过错和法律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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