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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户勒索外来户“垃圾清理费”4600元获刑1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的人机关算尽,不惜触犯刑律,最终以身试法。近日,被告人雷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雷某退赔被害人郑某、蒋某、陈某等户人家钱财合计人民币4600元。
2009年9月中旬某日,雷某以在田东县林逢镇坛河村坛河屯承包土地的四川老板郑某、蒋某、陈某等十户人家乱丢垃圾污染田地为由,强行索取每户人家人民币100元的“垃圾清理费”,声称不给钱就将他们所种的辣椒苗拔掉。在雷某的威胁下,郑某、蒋某、陈某等十户人家无奈只好每户交出100元,共计人民币1000元。同年10月2日,雷某故技重施索取蒋某、陈某等九户人家每户400元,共得3600元。2010年8月16日晚,雷某又到郑某等四户家里索要400元钱财,之后被公安局当场抓获。
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雷某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执行逮捕。田东县检察院指控雷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1日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雷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并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雷某表示,将及时将所得赃款及时退还被害人,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雷某目无国法,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某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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