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一根香烟“引燃”514.7亩林地换来半年刑期

随手扔了一个未熄灭的烟头,引发了一场森林火灾,自己救火被烧伤不说,还赔钱领刑。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已过而立之年的陈某是崇仁县相山镇山斜村尧岗上组的村民,平常烟瘾较重。今年2月27日14时40分许,陈某与妻子到自家荒地栽树时烟瘾上来,便掏出打火机点了一根庐山牌香烟。抽完后,陈某习惯性的将烟头往旁边一扔,继续栽种树苗。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烟头引燃了周边茅草,火势随风迅速大了起来。这下,陈某夫妇慌了神,一边奋力扑救,一边大声喊救火,扑火时陈某自己也被烧伤。虽经村民奋力扑救,但因当天气温高且刮风,火势又迅速向东、南、北三方蔓延而无法控制,最终酿成森林火灾。经崇仁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现场勘察,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514.7亩(34.31公顷),烧毁湿地松蓄积量671.684立方米,出材量436.466立方米。
案发后,4月28日,被告人陈某与受害方国营崇仁县速生丰产实验林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同年5月5日,陈某主动向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不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514.7亩(34.31公顷),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