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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心急乱签字 稀里糊涂“被卖房”

一起朋友之间看似再普通不过的借款事件,如何竟演变成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当事人鲁女士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时一头雾水。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理了这桩看上去有些蹊跷的民事纠纷。
原来,当事人鲁女士从2010年起开始经营一家足疗店面,今年3月份,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店面资金紧张,鲁女士便欲向朋友侯某借款30万元以解燃眉之急,侯某爽快地答应了鲁女士的要求。
在将30万借款交付鲁女士的同时,侯某拿出声称为借款协议书和收据的几页文件并催促鲁女士在上面签字。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又因为急欲拿到30万元的借款,鲁女士没仔细看就在侯某提供的文件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让鲁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几份文件中竟然还夹杂着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的内容是鲁女士同意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低价出售给侯某。
不久,侯某拿着这份鲁女士亲笔签名的房屋买卖协议到法院起诉鲁女士,要求将鲁女士名下的该套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庭上,面对自己的亲笔签名,鲁女士显得百口难辩。
承办法官感觉此案有些蹊跷,在庭审过程中就借款给付的详细过程及房屋买卖协议的制作时间和地点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询问。
在法官缜密的逻辑和步步追问下,侯某逐渐露出了马脚,最终,案件以侯某撤诉而告终,由于没有进一步的证据,法庭没有继续追究侯某的相关责任。
法官提示,公民的签名、手印和印章等在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存在,则一般即被认定为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行为认可的意思表示。在签署一些文件和协议或者其他需要签名盖章的情形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所写内容后慎重签字或盖章,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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