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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员协助分餐不慎摔伤 康复医院担责5成

胥女士在住院治疗时因精神病病情较轻还经常协助食堂进行分餐工作,不料在一天早晨工作间如厕时摔伤。为此,她认为精神病康复院未尽到看护之责而诉至法院索赔。由于摔伤也有胥女士自身不慎之因素,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各担责50%为据,作出精神病康复院赔偿胥女士各类损失13074.03元的一审判决。
胥女士是一位精神病患者,2005年8月进入闵行的一家精神病康复院进行治疗。因胥女士病情较轻,所以在康复院可以自由活动。另外,还应康复院的要求,在每天三餐开饭时间内,协助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分餐工作。2009年11月13日早晨,胥女士再次来到楼下食堂,准备帮助工作人员分发早点,不料在食堂外的卫生间内不慎摔例,造成左腿胫骨骨折的严重后果。出事后,胥女士入医院,并于同月20日转入七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康复治疗,去年2月出院。
胥女士认为,自己是精神病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精神病康复院应尽到看护责任,但却未能履行看护责任而致自己摔倒受伤,康复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将康复院诉至法院,要求获赔各类损失3余万元。胥女士诉称,当时还是早晨6时左右,卫生间没有电灯照明致自己不慎摔倒。
精神病康复院辩称,胥女士病情较轻,为一般看护对象。康复院让其分发早点系对于患者日常生活技能的康复治疗,而非义务帮工。胥女士摔倒的卫生间内有电灯照明,且不在食堂内。因此,胥女士不慎摔倒属意外事件,康复院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情况比较特殊,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院认为,胥女士作为一名精神病人入院接受治疗,康复院理应尽到看护职责。尽管胥女士病情较轻,可以从事一些康复锻炼,但应确保安全。胥女士此次受伤,系因其早起下楼欲协助食堂工作人员发放早餐,后在如厕过程中不慎摔伤。综上,确认康复院对胥女士看护不到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考虑到胥女士病情较轻,非属24小时看护对象,此次摔伤系因自身不慎所致。至于胥女士诉称的卫生间内无照明等情节,因其未提供证据,且根据当时的季节及具体时间,天色应该已亮,故对胥女士以卫生间内无照明而致摔倒的陈述难以采信。鉴此,确认双方各担50%责任。由于后续治疗费尚未产生,难以确认,胥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根据核算,胥女士摔伤的损失计2.6万余元,康复院按上述责任应赔偿13074.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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