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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味”贩子收购珍稀动物水鹿获刑又被罚

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因陈某没有提出上诉,9月6日该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生活已不再满足日常的鸡鸭鱼肉,而野兔、野鸡等各种野味走上餐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很多人为一饱口福不惜高价,因此野味的价格也随之逐年看涨。崇仁县相山镇山斜村田心组的村民陈某瞄准了这一商机,便在多年以前就干起了专侍收购“野味”高价售出的营生,时间长了,附近乡村的猎户或村民只要弄到了“山货”便会主动送上门来。然而这一次,利令智昏的他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竟然照收不误。
2010年4月29日晚上9时许,陈某象往常一样从乐安县卖完野味后开车回到家,此时家门口已停了四辆摩托车,摩托车旁边站着五、六个青年,看到陈某到家,其中的一个青年走过来问陈某要不要货,陈某问是什么货,那个人就从摩托车上取下一个蛇皮袋解开,用手电筒照给他看,陈某看后凭着多年的经验就知道是“山牛”,闻气味有点发臭,于是陈某便说收山牛风险大,再说山牛也坏了,有气味。那个人就说山牛是河边捡来的,便宜卖。随后陈某即以1200元买下了那只山牛。
4月30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自己的浙g—f1896五菱牌小货车将山牛运往乐安县山砀镇出售,途径乐安县公溪镇莲塘村江背组村口时,正好遇上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民警即示意陈某靠路边停车接受检查,陈某因心里有鬼,怕事情败露,便加大油门猛冲过去,民警当即驱车追赶,追了200米后,陈某遂弃车逃跑,所弃车辆及收购的山牛被缴获。今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落网。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所购山牛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山牛俗称野牛,学名水鹿,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我国海南、江西、湖南等地,据资料显示目前仅存不到两万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水鹿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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