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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卖部分查封住宅楼获刑14个月

朱明亮在其开发的住宅楼被法院查封后,擅自将其中七套住房销售给他人。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朱明亮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朱明亮在泗洪县梅花镇开发“梅花供销社住宅楼”,住宅楼建成后,因欠承建方泗洪县上塘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违约金217万余元人民币,泗洪县上塘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诉至法院。经调解,被告朱明亮同意分期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计180万元人民币。在诉讼期间,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查封该幢楼房。然而,朱明亮擅自将其中7套住房以93.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王林忠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明亮擅自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朱明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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